《南都晨报》报道:南阳两级法院发布典型案例 消费遇麻烦 依法来维权

发布时间:2022-03-16 09:02:31


    办卡游泳商家却未建游泳池、购买的电暖气引发火灾致人伤亡、网购游戏账号与约定不符商家不退款……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商家尊法、守法,消费者知法、懂法,3月15日,南阳两级法院发布5个典型案例,告诉你遭遇消费纠纷时如何维权。

    办卡游泳健身 游泳池迟迟未建好 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决:商家退还全款

    2018年9月8日,市民薛某在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开业之前办理了一张健身卡,价值7160元,与商家约定自公司开业之后,每天9时至21时之间,薛某可以带孩子来此处游泳健身,不限时间和次数,且约定该卡一经售出,概不退还,不能转让。

    2020年6月,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其他健身业务已经全部完善,但迟迟没有建游泳场所,导致薛某无法享受约定好的服务。薛某认为,该公司没有按期履行约定,让自己享受约定好的服务,故希望该公司全额退款,但该公司称健身卡系委托第三方销售,公司只收取了65%的费用,其余35%的费用公司不应该承担,而且游泳场所虽未建好,但是其他的健身场所已经建好了,公司可以为薛某提供其他的健身机会,薛某没有使用,属于其放弃权利,自身存在过错,所以不应退还费用。后薛某将该公司诉至卧龙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解除与该公司的服务合同并退还办卡费用7160元。

    法院审理:原告虽然是通过第三方办理健身卡,但健身卡是以被告公司名义为原告办理的,其行为后果应归被告公司承受。双方已经形成合同关系,被告必须提供符合约定的服务,被告称未建成游泳馆,说明无法提供符合约定的服务,原告未享受约定好的服务,要求退款,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办卡款7160元。

    网购游戏账号被骗 商家推诿不肯退款 西峡县人民法院判决:限期退还货款

    商家推诿不肯退款

    西峡县人民法院判决:限期退还货款

    2021年9月21日,王某花费1815元,在薛某经营的淘宝店铺买游戏账号,但试用后发现账号不符合约定,遂要求退款退货。薛某让王某点击确认收货并好评后再退款。王某照做后,薛某推诿,拒绝退款。王某将薛某诉至西峡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薛某在自己经营的淘宝店铺将游戏账号出售给王某,王某支付了货款,该买卖行为系双方的真实意愿,双方建立了网络购物合同关系。王某在试用案涉账号发现不符合约定后,即表示不要该账号并要求退款,薛某也同意,随后却找理由推诿不予退款,其行为构成根本违约,王某要求薛某退还货款,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被告薛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遂判决被告薛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王某1815元。现一审判决已生效。

    网购假冒产品 买卖双方协商未果 社旗县人民法院判决:三倍价格赔偿

    2021年3月,王某在黄某的淘宝店铺以5618元的价格购买一部佳能相机,收到货物后王某发现相机部件做工粗糙,便发至佳能官方售后处鉴定,鉴定结果显示相机和镜头非佳能公司原装产品,套装镜头为二手物品,套装电池和充电器为假冒品牌。王某就赔偿问题与黄某协商未果,遂将黄某诉至社旗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黄某之间存在网络购物合同关系。黄某出售的相机经佳能官方售后处鉴定证明非原装、非真品,认定其行为构成欺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格的三倍。据此,社旗县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被告黄某退还王某货款并赔偿16854元。

    电暖气引火灾 商家不予赔偿 邓州市人民法院判决:商家赔偿损失

    2019年12月,刘先生在丁先生店内购买电暖气一台。购买的当天晚上,刘先生家人在使用电暖气时发生了火灾,火灾造成刘先生妻子死亡,刘先生受伤,房屋及屋内财物损坏严重。该事故经鉴定部门鉴定,认定起火的原因系电暖气片发生故障引发的火灾。事故发生后,刘先生将丁先生诉至邓州市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因此事故造成的妻子死亡及财产损失等各项费用共计102万余元。据了解,丁先生在销售电暖气片的过程中,知道所售的产品无合格证、说明书等。在该案一审审理过程中,丁先生申请追加电暖气的生产厂商为共同被告。

    法院审理: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该案的火灾事故系在丁先生处购买的电暖气引发,被告丁先生明知所售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故销售行为存在过错,原告要求被告丁先生承担责任,应予支持。丁先生虽提供与散热器厂商的聊天、转账记录、物流信息、证人证言、散热器厂宣传资料等,但其与该厂并非真正连带赔偿责任人,其提供的证据只能作为其行使追偿权的依据。最终邓州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丁先生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1万余元。丁先生不服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原判决,改判由散热器厂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和诉讼费用。

    2022年1月,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判由销售者丁先生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丁先生认为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综上所述,丁先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商家虚假宣传 买家发现货不对版 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决:退还货款并赔偿

    2021年9月9日,杨某在抖音某网店直播中以1688元购买了一款“阿玛尼”手表。手表到货后发现竟然变成了“得意鸟”品牌,杨某立刻与该网店联系,认为商家虚假宣传,要求商家赔偿损失。但商家辩称直播间售卖的就是“得意鸟”品牌手表,是杨某自认为所售商品是“阿玛尼”品牌手表,错在杨某。杨某对商家的解释不认可,经过多次交涉无果后,杨某将该抖音店铺的实际经营公司诉至唐河县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解除购物合同,被告退还货款1688元,并赔偿原告三倍购物款作为赔偿。

    法院审理:被告公司在网络直播带货和网络页面介绍中故意不点明手表的真实品牌,并使用容易让消费者混淆的文字,让消费者误认为被告销售的是“阿玛尼”品牌手表,从而购买了与宣传内容不符的商品,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被告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五十五条规定,已构成欺诈,原告请求解除网络购物合同,退还货款并增加三倍购物款作为赔偿,应予以支持。遂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网络购物合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货款1688元,并增加赔偿原告三倍货款损失5064元。③3

文章出处:2022年03月16日《南阳日报》C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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