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朋友车辆办事,不料车辆被盗。虽然案件告破车辆被追回,但车辆减少的实际损失仍需赔偿。日前,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法院审结了这起因借车引发的纠纷,一审判决被告韦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郭某某车辆赔偿款17950元,支付给原告鉴定费2000元。
原告郭某某于2006年7月5日购五菱之光面包车一辆,共计花费56660元。2007年11月14日,郭某某的朋友韦某借用该车。次日,韦某把车停放在家门口被盗。后韦某支付郭某某10000元赔偿费。现盗车案已被公安部门侦破被盗面包车被追回。因双方就该车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郭某某将韦某起诉至法院。2009年12月,经旧机动车鉴定估价部门评估,该车丢失时价值为36550元,现在价值为8600元,实际价值损失27950元,原告支付鉴定费2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1、原被告双方已形成了借用(换用)车辆的合同关系,因被告使用期间没有妥善保管,导致车辆被盗,虽现被盗车辆已被公安部门追回,但已造成了车辆实际价值的减少,参照评估价值,被告应赔偿原告27950元,减去被告支付原告10000元,故应实际赔偿原告17950元。2、原告所支付鉴定费2000元,应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