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姜燕)闫某与某劳务公司签订《培训与派遣协议》,委托该劳务公司为其办理赴日本手续,作为技能实习生赴日本务工。因日本疫情严重,闫某没有去日本。该劳务公司以闫某违约为由,将其诉至法院。日前,唐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并依法作出判决。
2021年4月11日,闫某与山东省威海市某劳务公司签订《培训与派遣协议》,闫某作为技能实习生,赴日本滋贺县从事行车记录仪外壳生产和质检工作。协议约定,闫某委托该劳务公司为其办理赴日本手续,手续费、服务费合计3.6万元,培训费3600元;如果闫某在培训过程中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按期赴日本务工,闫某所交费用不予退还,且该劳务公司有权根据闫某中途退出造成损失的轻重要求其支付5万元至8万元违约金。
2021年4月16日,闫某向该劳务公司支付1.8万元,随后接受相关培训。培训期间,闫某因个人原因于2021年7月2日向该劳务公司请假,请假条写明7月17日晚返回,但闫某一直未返回。该劳务公司以闫某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对其造成巨大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闫某支付违约金8万元。
唐河县人民法院湖阳法庭法官杨基石受理该案后,向双方详细了解相关情况。闫某表示,当时,日本疫情较为严重,担心到日本后生活、工作安全得不到保障,因此放弃赴日本工作。该劳务公司表示,公司为闫某赴日本务工支出了培训、办理手续等费用,闫某因个人原因退出,给公司造成损失,要求其予以赔偿。
杨基石组织双方多次调解未果,遂开庭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为中介合同关系,但劳务公司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受疫情影响,其宣传的劳动报酬与实际所能取得的劳动报酬差距较大,且日本疫情在2021年8月前后有蔓延趋势,接受派遣的单位不能提供安全的工作和生活环境。疫情系不可抗力,闫某有权选择单方解除合同,劳务公司须退还闫某支付的费用,扣除培训费3600元后,还余14400元。不过,合同因闫某违约而解除,闫某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闫某向山东省威海市某劳务公司支付违约金1万元,并解除双方之间的《培训与派遣协议》;山东省威海市某劳务公司返还闫某支付的现金14400元及其个人护照、毕业证、户口本;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⑥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