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伤害人 被判徒刑并赔偿

  发布时间:2010-04-28 10:49:58


因路边吃饭,认为别人在骂自己,便与他人发生口角,引起厮打,将他人打伤的被告人王士勇,犯寻衅滋事罪,427日,被河南省新野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赔偿二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25300元。

被告人王士勇,系新野县汉城街办事处东关人。20091026日晚,被告人伙同李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新野县西环路吃饭,李某认为路北边小吃摊上有人骂自己,就和被告人等人走过去,与被害人魏某、姚某发生口角引起厮打。经鉴定,被害人魏某口腔部的损伤为轻伤,其头部、左眼部的损伤为轻微伤;被害人姚某头部及左眼部的损伤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赔偿魏某各项经济损失21300元,赔偿被害人姚某各项经济损失4000元。

经新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士勇伙同他人随意殴打公民,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但被告人在案发后能积极赔偿二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被告人的综合情节,据此,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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