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家住西峡县的赵小明,离异后经人介绍于2005年冬与杨小红相识,2006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偶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也都是很快言归于好。二人婚后没有生育小孩。2008年3月经赵小明的外甥女小丽介绍,原告、被告及原告亲属一起在河南省西峡县人民医院儿科抱养一女婴,取名圆圆,该女婴生下来就有残疾,患有脑缺氧。抱养小孩后,二人经常为小孩的事发生口角,以至于2008年5月16日夜被告抱小孩回娘家居住。2008年10月9日,赵小明起诉离婚,河南省西峡县法院以夫妻虽有分居但未达到“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判决不准离婚。此后被告李永红曾多次回家,原告不理会,导致夫妻分居生活至今。2009的10月12日,赵小明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双方又对簿公堂。
对薄公堂 舌枪唇剑各持一词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受理这一案件后,于2009年12月10日、2010年1月25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冬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经常为琐事争吵,导致关系恶化。2008年5月16日夜被告擅自将娘家所陪嫁物品及财产带走不归,原告多方打听,不知其下落。原告于2008年10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请,经一审、二审,被驳回,不予照准。现被告仍长期未归,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再次诉诸法律,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2008年因为生气被告离家后一直住在娘门,未去他处,目的是想让原告悔改。原告说多方打听被告下落也不属实,被告曾多次回去原告不让其进门,为此被告还曾去找过原告队长、妇联主任、钢厂领导,但原告一直躲着不见被告。原告还隐瞒了二人婚后共同收养一女婴,但因小孩有残疾原告拒绝抚养小孩这一事实。现因原告不承认该收养关系,小孩户口上不了。另外,原告在钢厂上班有不错的收入,而被告无任何经济来源还要抚养小孩,故坚决不同意离婚,并要求原告抚养小孩。
查明真相 根源是在收养女
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冬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4月登记结婚,期间二人夫妻感情尚可,2008年5月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分居。因未生育子女经原告外甥女介绍抱养了女孩赵圆圆,是原、被告双方的共同心愿。因收养赵圆圆夫妻发生矛盾,双方均有责任。因孩子有缺陷而引起的夫妻争吵和分居,反映出了是原告提出离婚的根源还是因为领养的孩子,夫妻还有重归与好的可能,因此,法庭给与了耐心细致的调解。
法庭调解未见成效 依法仍判不予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有和好生活的愿望,原、被告仍有重归于好的可能。夫妻虽有分居但未达到“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原告坚持离婚的诉请,依法不予准许。本院期望原告能主动承担对家庭应尽的责任,被告也应改正不足,双方共同培养和加深夫妻感情搞好夫妻及家庭团结,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经合议庭评议判决不准原告赵小明与被告杨小红离婚。
法官说法: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
本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之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经法院审理查明,两人关系并没有真正破裂,法院作出不予离婚的判决是合情合理的,下面就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一些普遍的问题做一下简单介绍:
法院判决离婚,又称诉讼离婚:是夫妻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离婚,任何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由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而解除其婚姻关系的一项离婚制度。诉讼离婚制度,适用于当事人双方对离婚有分歧的情况,包括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而发生的离婚纠纷;或者双方虽然同意离婚,但在子女和财产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作出适当处理的情况。选择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下述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离婚请求的情形: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一般条件: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诉讼期限问题: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该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以上所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有上述行为的一方可以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被告起诉的,不受该期限限制。
当然本案还有个子女的抚养问题,两人都不想要,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根据2001年4月28日新婚姻法上述法条似应与三十六、三十七、三十九、四十条相关)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20、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21、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