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有一在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在校学生,因与另一同龄青年有矛盾在发生厮打过程中,持刀致人死亡后外逃15年后被抓获,4月28日,方城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赵奇有期徒刑五年。
今年32岁的被告人赵奇是方城县广阳镇某村农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奇案发时系方城县广阳镇某学校初中三年级学生,因与广阳镇某村村民李创有矛盾,1994年12月22日,被告人赵奇听说前一天晚上广阳镇某村放电影时,李创领着人要打赵奇,便从一同学处借来一把刀。当晚放学后,被告人赵奇和同学马亮等人在去广阳镇某村看电影时,被告人赵奇将从同学处借来的刀随身携带在身上,并将自己学校课桌内的一把三棱刀交给马亮携带。当晚20时30分左右,被告人赵奇等人走到离电影场不远的河边处时,被李创等人拦住,被告人赵奇和李创发生厮打,赵奇持刀朝李创胸部刺了一刀。李创在送往附近一村卫生所救治的途中死亡。经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鉴定:李创系被他人持单刃锐器刺伤右胸部致外伤性血气胸并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被告人赵奇外逃,2009年12月10日,方城县公安局将被告人赵奇抓获。
2010年3月7日,被告人赵奇的家属与被害方李创的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在原来被告人已赔偿6000元的基础上,再赔偿受害方各项经济损失12000元,共计18000元。被害方对赵奇的行为表示谅解,不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量刑时从轻、减轻处罚。
方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奇在与被害人李创发生厮打过程中,持刀刺向李创胸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赵奇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在听说对方准备打架后,未能采取正确方法予以处理,案发当晚,被害人在被告人看电影途中拦截被告人,致双方发生厮打,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被告人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被害方表示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征得了被害方的谅解。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依法对被告人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