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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张天一 通讯员 魏锞 常照军)众所周知,购买车辆后必须投保交通强制险,发生交通事故后,在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可以获得理赔。但如果卖方在转让车辆前办理了交通强制险退保手续,买方购得车辆后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还需承担责任吗?日前,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违规退保并承担赔偿责任。
2020年8月14日,王某驾驶其妻子罗某名下的轿车与张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张某因本次事故造成九级伤残。
据了解,2019年1月10日,肇事车辆在甘肃省兰州市进行注册登记。2020年5月6日,该车以买卖方式进行转移登记,所有权变更为兰州某汽车有限公司。2020年5月9日,该车辆转入郑州市公安局交管支队车辆管理所,机动车所有人变更为尚某。2020年5月15日,王某的儿子与尚某签订《旧机动车转让合同》,购买该车辆,并在南阳市公安局交管支队车辆管理所对该车辆进行了转移登记。同年5月25日,该车辆过户至罗某名下。
张某出院后,由于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无果,将王某、罗某、某甲财险公司、某乙财险公司一并诉至卧龙区人民法院,要求4被告赔偿各项损失219455.24元。
法院经开庭审理发现,该涉案车辆虽在某甲财险公司、某乙财险公司购买有交通强制险、商业险,但在签订《旧机动车转让合同》前,原车主已在保险公司办理交通强制险退保手续,事故发生时该车辆处于无交通强制险状态。
张某认为,涉案车辆的交通强制险并不符合退保条件,保险公司属违规退保,应在交通强制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而罗某将不具备交通强制险的机动车给王某,让其驾驶上路,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王某、罗某称,买车时并不知该车辆处于无交通强制险状态,卖方亦未告知。且某甲财险公司违规退保的行为是非法的,这种非法行为导致现车主不能获得交通强制险的保障利益,因此应在正常交通强制险应赔付的范围内赔付原告。
被告某甲财险公司辩称,投保人以合理合法的方式退保,事故发生时交通强制险已经退保,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可另案主张。
被告某乙财险公司辩称,该车辆的商业险是在自己公司办的,所以交通强制险部分的赔偿及其他事宜不应由自己公司承担。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为投保人,交通强制险只有在车辆被注销、停驶及丢失的3种法定情形下才能退保。作为保险公司,不得解除与投保人之间的交通强制险保险合同。在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的情况下解除合同后,保险公司有义务书面通知公安交管部门。本案中,肇事车辆退保的理由不符合上述3种法定情形的其中之一,某甲财险公司解除交通强制险保险合同具有明显过错,也是由于被告某甲财险公司的过错,导致了案涉车辆在第2次买卖交易中,交通强制险脱保。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某甲财险公司向张某支付赔偿款12万元;某乙财险公司向张某支付赔偿款96656.24元。张某在收到保险赔偿款后10日内,向王某返还之前垫付的医药费2.3万元。③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