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亲鞭炮炸伤他人眼 帮工伤人被帮工人赔偿

  发布时间:2010-04-28 16:42:52


帮人迎亲时燃放的鞭炮将他人眼睛炸伤,因帮工人是在无偿提供劳务的过程中致人损害的,因此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28日,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帮工人王小山赔偿原告马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6542元,帮工人王大山不承担责任。

被告王大山、王小山系亲兄弟。20081030日,王小山之子结婚,王大山义务帮工去女方娘家迎亲。原告马某在新娘家附近经营一生猪肉摊位。当娶亲的一行人员到达新娘家门口时,王大山在门口燃放起鞭炮,因为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飞溅出的爆竹屑将马某的右眼炸伤。马某受伤后即被新娘的家人送往唐河县王集乡卫生院诊疗,后因伤势严重,当日即转到南阳市眼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原告右眼外伤、右眼虹膜根部离断。2008114日,马某又转至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10天。经鉴定机构鉴定,马某右眼损伤伤残程度为七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本案中二被告王大山与王小山系兄弟关系,在王小山为其子办理婚事时,王大山无偿提供义务帮工,在燃放炮竹时,因缺乏应有的安全意识,未能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致使飞溅出的爆竹将原告的右眼炸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因被告王小山没有明确拒绝王大山提供义务帮工且王大山在该帮工活动中亦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该义务帮工活动对原告所造成的伤害被告王云山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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