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晨报》报道: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 保护中小投资者 护航高质量发展

发布时间:2022-05-17 09:36:09


    □本报记者 张天一

    5月15日是“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当天,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14家基层法院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宣传周”系列活动。5月16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全市法院保护中小投资者工作开展情况,并通报7件典型案例。

    全市法院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列入重点工作,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围绕中小投资者司法需求,全面提升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司法服务能力,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财产安全等各项权益,进一步激发中小投资者的创造力和发展活力,为我市建设现代化省副中心城市提供有效的司法服务和有力的司法保障。今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受理涉中小投资者案件95件,审结48件,标的额达4.7亿元,有力地维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

    新野某纺织公司拟挂牌上市,设立某管理咨询中心作为员工持股平台,管理、代为转让员工所持股份。

    乔某系该公司职工,与该公司签订《股份认购协议》,认购了1万股的股权,并缴纳股权认购款2万元。因该公司新三板挂牌失败,乔某要求返还股权认购款,引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管理咨询中心系员工持股平台,乔某通过该中心认购新野某纺织公司的股份,享有投资者权益。新野某纺织公司因自身原因挂牌失败,导致乔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当返还乔某已经缴纳的股权认购款。法院依法判决,某管理咨询中心、新野某纺织公司返还乔某2万元股权认购款。

    案例二

    李某是邓州某设备公司的股东。李某在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期间,未按照规定将相关经营款项和销售货款上交公司,公司解除李某的职务,并与李某进行清算,李某应向公司支付150万元。李某在清算单上签字确认,但支付40万元后便不再履行付款义务,引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李某作为邓州某设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其经手的经营款项和销售货款没有及时上交公司,违反了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其行为已经损害了公司利益。法院依法判决,李某支付邓州某设备公司110万元。

    案例三

    史某对北京某商贸公司享有2万元的债权。该公司股东赵某、房某在注销该公司时,未依法进行清算,也未书面通知或公告通知全体债权人,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登记机关办理了法人注销登记,导致史某的债权未受清偿,引发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房某作为北京某商贸公司的清算组成人员,在公司注销时没有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未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告知全体债权人,且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恶意处置公司财产,导致公司债权人史某的债权未受清偿,对史某的权利造成损害。赵某、房某作为股东,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判决,赵某、房某共同偿还史某2万元。

    案例四

    杨某甲系西峡某建筑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为38.94%。杨某甲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张某、杨某乙向西峡某建筑公司申请查阅公司账簿等资料,遭公司拒绝,引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西峡某建筑公司章程并未对股东资格的继承作出特别限制,公司股东杨某甲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张某、杨某乙可以继承其股份,并依法对公司经营情况享有知情权。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张某、杨某乙具有西峡某建筑公司的股东资格,并享有38.94%股权;西峡某建筑公司应将相关资料交由张某、杨某乙查阅。

    案例五

    方城某石业公司于2014年注册成立,苏某持股70%,杨某持股12%,李某持股10%,王某持股8%,其中,杨某实缴投资款132万元。公司成立后,一直未召开过股东大会,也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无法开展石材销售业务。李某、王某、杨某先后起诉苏某,要求解除投资合作协议并返还投资款,但未获支持。随后,杨某起诉请求解散方城某石业公司,引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方城某石业公司一直未召开过股东大会,股东李某、王某、杨某不能正常参与公司的管理、决策,股东之间的合作基础已经丧失,公司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因该公司一直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经营业务不能正常开展,杨某投资合作采矿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公司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虽然苏某试图通过股权转让方式打破公司僵局,但各股东无法就股权转让价款等问题达成一致,股东之间的冲突难以化解,故方城某石业公司符合公司解散的法定条件。法院依法判决,解散方城某石业公司。

    案例六

    高某系桐柏某农业公司的股东,担任公司监事职务。高某向桐柏某农业公司邮寄律师函,申请查阅会计账簿等文件。桐柏某农业公司收到律师函后,以未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为由,拒绝了高某的查阅申请,引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高某的查阅申请并非出于不正当目的,也没有损害公司的合法利益,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是桐柏某农业公司的法定义务,故其不能以未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为由对抗高某的查阅申请。法院依法判决,桐柏某农业公司提供会计账簿供高某查阅。

    案例七

    苏某是南阳某农业公司的股东,根据公司章程约定,苏某应于2014年12月前出资27.5万元,于2017年12月前出资27.5万元。南阳某农业公司在工商信息公示系统中的年度报告显示,2014年12月31日,苏某实缴出资27.5万元;2017年12月31日,苏某共实缴出资55万元。2021年,南阳某农业公司认为苏某未缴纳2017年12月前的出资,引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企业应当对其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南阳某农业公司的企业年度报告显示苏某已经按照公司章程约定履行了出资义务,虽然该公司提出年度报告中存在错误之处,但不足以否定该年度报告对股东出资情况的证明力,同时,苏某进一步提供了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其履行了出资义务。南阳某农业公司在出资期限届满后的几年时间里,一直未对苏某的出资或者股东资格提出异议,现提起诉讼,明显不符合常理,故其主张苏某未出资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南阳某农业公司对苏某的诉讼请求。⑥3

文章出处:2022年05月17日《南都晨报》C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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