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姜燕 蔡文杰)5月10日,唐河县人民法院城区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21年6月,刘某通过微信朋友圈看到李某对外出售方城县城郊乡自建房屋一处。经实地查看房屋后,刘某通过微信向李某转账5万元购房款。房屋竣工后,刘某得知该自建房屋并未取得房屋建设规划许可证,随即与李某沟通要求其返还5万元购房款。李某称,该5万元属于购买该自建房屋的定金,不予退还,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韩群长认为该起纠纷事实清晰,双方矛盾不深,决定通过调解来化解双方矛盾。韩群长耐心倾听双方诉求,积极搭起矛盾双方沟通的桥梁。最终,在韩群长耐心细致调解下,仅用20分钟,双方便达成一致意见,李某当庭退还了部分款项,并约定在30日内退还剩余款项。
韩群长介绍,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特定身份相联系,具有福利性质和保障功能,不得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该案中,原、被告并非同一村集体组织成员,他们的房屋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韩群长提醒:“国家对农村宅基地买卖作出了有别于国有土地的规定,在购买农村房屋前,要了解自己是否具备购买资格,慎重考虑,否则即使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也属于无效合同,无权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而且还可能因为自己的过错承担因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⑥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