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难免会遇到手头紧的时候,所以朋友之间互相转借钱物也是常事,俗话说,有借有还,再借不难,然借钱不还,就不应该了,河南省西峡县法院2010年4月28日就审理了一起借钱不还的债权纠纷案,依法判处被告王小超、刘玉梅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明人民币20000元。
王小超、刘玉梅系夫妻,本来与原告并不相识,因原告与二被告之女儿交朋友而相识,二被告要在城区龙都商贸城购买商品房,因资金不足向原告张明借款20000元,由被告王小超给原告打借条一张,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索要借款,但二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为此,原告将被告诉至西峡县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王小超、刘玉梅以购房资金不足为由向原告张明借款并有被告王小超出具了借条,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原告张明依据借条主张被告偿还20000元借款理由正当,所借这20000元债务属于被告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共同生活的共同债务,所以被告两人都有偿还义务。被告王小超、刘玉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二被告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承担偿还20000元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