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天一)14岁少年驾驶电动车撞上停靠在路边加水的车辆,不幸身亡。涉案人员该如何担责?近日,淅川县人民法院上集法庭来到案发地九重镇王庄村,审理该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1月17日上午,尹某将车辆停放在尚某经营的加水店外道路上给车辆加水时,14周岁的王某驾驶无号牌两轮电动车与尹某正在加水的车辆相撞,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相关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尹某与尚某共同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经查,尹某车辆登记在西峡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并在某保险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投保。由于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王某家属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尹某、尚某、某汽车运输公司及某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439806.2元。
“我未经许可违法占道经营属实,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但目前老伴重病在身,家庭困难,没有支付能力,请求保险公司能够先予支付,我随后慢慢偿还。”65岁的尚某告诉法官。
经审理,法官当庭宣判,该起事故原告方承担60%的责任,被告方承担40%的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考虑到原、被告双方的实际情况,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费用等共计400883.6元,并支付被告尹某垫付款26145元;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后可就被告尚某应承担的责任部分进行追偿。
法官提醒:未成年人不能违法驾驶车辆,企业经营者也不能占道经营。希望大家引以为戒,不要再让此类悲剧发生。③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