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赔偿丢失发票 没有原件仍应理赔

  发布时间:2010-04-29 15:00:58


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赔偿了伤者4万多元。随后因弄丢了伤者医疗费发票的原件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赔。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保险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支付给原告赵运国和南阳市卧龙客运公司保险合同赔付保险金款47671.11元;案件受理费991元,由被告承担。宣判后,双方未上诉。429日,保险公司主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200812月和20091月,赵运国出资,由卧龙客运公司为其出租车分别投保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称保险公司)的机动车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不计免赔险等险种,被保险人为客运公司。2009427,赵运国驾驶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撞伤张某,公安部门认定赵运国负全责。20097 28日在交警队的调解下,双方参照相关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达成了协议,赵运国支付张某医疗费等费用47671.11元。200983,赵运国所持伤者张某的病情资料被盗。赵运国立即向派出所报案,但案件至今未破。赵运国与客运公司到保险公司说明情况,并带上了由伤者就诊医院出具的加盖公章的医疗费发票复印件,但保险公司以不能提供索赔发票原件为由拒赔。

法院认为:双方之间保险关系依法成立后,原告在保险期间发生了保险事故,在公安机关主持下依法进行了赔偿,是依法和善意履行双方之间保险合同的约定的行为,虽然伤者医疗费发票原件被盗,但医院已在发票复印件上盖章确认,该行为系合法的补救方法。上述费用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及报案证明等相结合,能够证明本案基本事实。原告请求的47671.11元,其赔偿计算标准、计算方法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合同约定的范围,依法应予支持。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条、第23条、第30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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