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天一)6月2日上午,新野县人民法院在县法治文化公园巡回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法官现场以案说法,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经法院审理查明,今年3月29日20时至22时,在新野县新甸铺镇西新星大桥下白河水域处,被告人张某使用自制的电打鱼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时,被当场查获。经称重,被告人张某捕捞的水产品重30.36公斤。张某电捕鱼时间在禁渔时间段内,违反禁渔期规定,严重影响了电捕鱼作业范围内渔业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为谋私利,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新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深刻悔过,表示愿意承担渔业资源修复责任并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
根据事实证据、法律规定及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拘役3个月,缓刑3个月;于判决生效后购买不低于1335.84公斤的原种鱼苗增殖放流;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就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社会公开道歉。
法官说法:“电捕鱼”是一种具有毁灭性、危险性的捕鱼方法。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渔具非法捕捞水产品,达到一定数量的,构成刑事犯罪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每位公民都应认识到非法捕捞水产品的严重危害性,树立资源保护意识,抵制非法捕捞,一旦发现非法电捕鱼行为,可立即向公安、渔政执法机关报案。③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