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晨报》报道:扩大院子 邻里闹纠纷 法官释法:公用土地不可据为己有

发布时间:2022-06-10 10:18:26


    本报讯(记者 张天一)日前,唐河县人民法院毕店人民法庭将审判席搬至凤凰树村,在村委会大院公开审理一起排除妨害纠纷。

    原告牛某和被告杜某、张某系同村邻居。牛某于2014年购买毕店镇某小区房屋一套,杜某、张某在未经过牛某同意的情况下,违建彩钢棚、下水管等设施,并将厨房烟囱安装至牛某院中,下水管道雨水也直接流到牛某院内。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经村委会多次调解无果后,牛某一纸诉状将杜某、张某诉至法院。

    经过法庭调查,审判长汤凯组织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明确双方争议焦点,澄清案件事实。辩论中,牛某称购买该房产时已与开发商协商好多交1万元,房屋周边空地为自己所有,杜某、张某的行为已造成其主房屋基础下陷,修复下陷地基已花费1680元。杜某、张某辩称,牛某为增大院落面积,私自将从开发商处购买房产的南院墙向外扩展近2米,致使其无法正常排水排油烟,无奈之下,才将违章物搭于牛某院落,牛某有错在先,应驳回牛某诉求。

    汤凯认为,本案中牛某仅凭自己证言而无其他补强证据,为扩大院子面积,私自将原、被告公用土地据为己有,原告过错在先。当庭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牛某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牛某负担。

    庭审结束后,汤凯结合案件审理情况,向双方当事人和旁听的村民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群众学会换位思考、礼让谦和,邻里之间应和睦相处,有纠纷时,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村调解委调解,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但起诉时一定要注意,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主张的,自己承担不利后果。③3

文章出处:2022年06月10日《南都晨报》C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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