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赵晓东 赵 钦)6月2日,新野县人民法院巡回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3月29日20时至22时,在新野县新甸铺镇西新星大桥下白河水域处,被告人张某用自制的电打鱼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当场查获。经称重,被告人张某捕捞的水产品重30.36公斤。张某电捕鱼时间在“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24时”禁渔时间段内,违反禁渔期规定,严重影响了电捕鱼作业范围内渔业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事实证据、法律规定及被告人认罪态度,新野法院依法判决如下: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3个月,缓刑3个月;于判决生效后购买不低于1335.84公斤的原种鱼苗增殖放流;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南阳市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就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②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