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三位农民大白天为了盗窃他人的鸡、鸭,便采用“钓鸡”的办法,仅4天时间钓走的鸡、鸭就价值1878元。1月13日,方城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马良、赵丽拘役四个月,判处被告人张明拘役三个月,各并处罚金2000元。
今年35岁的被告马良和36岁的被告人赵丽均是安徽省太和县双庙乡人,48岁的被告人张明是方城县赵河镇某村农民。
2008年10月15日至10月18日,被告人马良、赵丽、张明三人预谋由马良、赵丽采取钓鸡的手段,在赵河镇境内盗窃群众在村上散养的鸡、鸭。由马良骑一辆二轮摩托车,带着赵丽到庄上“钓鸡”,得手后将盗窃的鸡、鸭送到村外张明停在路上的一辆三轮摩托车上。后马良和赵丽到附近的庄上盗窃鸡子,三人盗窃后将盗窃的鸡子卖到南阳宛城区红泥湾镇刘寺街,三人连续在赵河镇的邢庄、吴庄、前滩等村将村民张某、陈某等家的鸡子、鸭子盗走。被三人盗窃的鸡、鸭经方城县物价局评估鉴定书鉴定,价值1878元。案发后,部分赃物已退还失主。
方城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良、赵丽、张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87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已退还失主部分损失,积极缴纳罚金,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