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房屋隐瞒实情 拒不退款闹上法庭

  发布时间:2010-05-04 08:49:51


商品买卖的前提是商品是合法的商品,不合法的商品出售,消费者有权利要求退货和退款。201054日,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销售不合法房屋而引起的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处出售者李明退还购房者王明发购房定金6000元。

王明发是西峡县的一个个体户,奔波半生终有点积蓄,准备在西峡县买套房子,经过多方比较,看中了李明家的独家小楼,2009327日,双方达成售房协议,约定李明将县城经贸委东建设路北渠东边独家小楼两层半,一楼门窗已装,其它没有装修的半成品房屋售于他,总价为15万元,王明发预交定金3万元,其余部分在交房权证、钥匙时一次付清。即日李明收取王明发现金3万元后,后经王明发追要房权手续,李明一直未办出来,经人说合,双方解除房屋买卖协议,于20096月中旬李明退还王明发预交房款(定金)2.4万元,但仍追要下余6000元,拒绝退还,双方发生纠纷。王明发将李明诉上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产主不得转让。本案被告将未有产权证书的房屋卖给原告所签合同应为无效合同,约定的定金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已解除房屋买卖关系,被告除已退定金24000元外,下欠6000元仍有义务返还原告,依照我国法律有关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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