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天一)6月28日,宛城区人民法院红泥湾法庭在辖区栗树科村公开审理一起村民纠纷案件。该村28名党员干部参加旁听,对宛城区人民法院将法庭搬到乡村公开审案、现场普法的做法赞不绝口。
原告齐某与被告朱某均为宛城区红泥湾镇栗树科村村民。3月7日,朱某雇挖掘机将齐某使用的一间石棉瓦房推倒,并损毁齐某约40平方米的菜地。齐某将朱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朱某恢复被推倒的石棉瓦房和被损毁的菜地原貌,并赔偿青苗款1000元。朱某不服,提出反诉。
经查,涉案房屋原所有人是朱某甲,系五保户,无儿无女,于1996年因病去世。朱某的爷爷在42岁时过继给朱某甲,朱某甲去世后,以儿子的身份为其办理了丧葬事宜。齐某系朱某甲的堂侄媳,朱某甲去世前患病期间,照顾过朱某甲。齐某声称朱某甲去世前将涉案房屋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了她,但并未举证证明。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系朱某甲所建,原告齐某并不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被告朱某的爷爷虽然过继给朱某甲,但与朱某甲并未形成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关系,也没有朱某甲的遗嘱,朱某的爷爷并非朱某甲房屋的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因此,被告朱某不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朱某甲去世后无法定继承人,该房屋应归村集体所有。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朱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齐某蔬菜损失款5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反诉原告朱某的诉讼请求。
在庭审结束之后,该案承办法官秦柯结合案件,对参加旁听的28名党员干部进行“以案说法”。
此次巡回审判,以“送法上门”的方式减轻当事人双方的诉累,同时以生动、准确的审判实践增强基层党员干部的法治意识,为乡村振兴和基层社会治理夯实法治基础,达到了“审理一案、警示一方、教育一片”的效果。③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