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验现场的“隐藏工程师”

  发布时间:2022-05-19 10:25:48



    一、基本信息

    法院:宛城区人民法院

    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参审人民陪审员:李荣允、王希山

    二、基本案情

    2006年12月30日,经南阳市宛城区茶庵乡政府(合同甲方)与吴某栓(合同乙方)协商,双方签订养殖单元承包协议书一份,甲方将坐落于郑营村白桐干渠西侧的一个养殖单元(面积为2.86亩)承包给乙方经营管理,承包期限为28年,自2006年12月30日至2034年12月30日,承包费为每年600元。承包合同签订后,吴某栓交纳承包费至2013年12月30日,2014年以来至今的土地承包费,被告未交纳。2014年,因涉及土地产权等问题,经乡、村、组研究,南阳市宛城区茶庵乡政府将上述承包协议中的相关权利、义务转移给鱼塘所在的村组,即交付给二原告。二原告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解除原告以茶庵乡政府名义与被告签订的养殖单元承包协议书,判令被告立即搬离该鱼塘,并追交2014年至2020年期间的承包费4,200元。

    由于原、被告对租赁土地的实际面积存在争议,庭审后,王海燕庭长与人民陪审员一同到承包鱼塘的位置实地勘察。人民陪审员王希山曾从事建筑工程类工作,对于土地面积测量有一定的方法,在本次勘验现场时,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原告在庭审中陈述鱼塘水面加上塘埂土地共有8亩,符合实际情况。王希山同志运用自己丰富的工作经验,快速地丈量出了鱼塘的实际占地面积,并给出了如下意见:“鱼塘实际占地约10亩,鱼塘的水质较差,土质环境一般。”原告在庭审中陈述鱼塘水面加上塘埂土地共有8亩更贴合实际。对于目前鱼塘水质较差问题和鱼塘周围的埂堤面积较大,土质环境的问题,王希山也给出了参考意见:“鱼塘的水质较差,若要进行养殖,需后期资金投入。土质环境一般,若要进行立体养殖,仍需后期投资。”经过人民陪审员王希山同志给出的一番经验之谈,双方当事人都无话可说。

    三、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对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主张,不予支持。考虑到本案中的承包合同签订在2006年,距离现在已有14年之久,合同成立后发生了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客观情况巨大变化,如果继续按原承包费用履行合同,对原告来说明显不公平。依据鱼塘现状、周边鱼塘承包价格以及茶庵乡辖区内目前农村土地承包费用行情等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将被告的承包费自以前的每年600元增加到每年3,000元为宜,并自2020年12月31日起开始执行,按年交纳,在当年度的12月30日前将该年度的承包费交纳完毕。被告自2014年1月1日初至2020年12月30日期间拖欠的承包费,仍按照原承包费标准进行交纳,即每年交纳承包费600元,共计7年4,200元。

    虽然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但主要是针对租金问题,而非承包费问题,且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四、人民陪审员发挥的参审作用

    对于法官来讲,到现场进行勘验的目的就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情况,化解矛盾纠纷。王希山同志利用自己的工作经验,协助法官说服当事人,查明案件事实,对双方争议问题,找到了妥善的处理办法,有效化解了矛盾。如果因为土地面积无法确定而申请专业机构进行测量评定,无疑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也延长了案件的审理时效,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五、典型意义

    法院的审案、办案等一系列工作在人民陪审员的参与、监督下进行,提高了法院执法的广泛性和透明性;人民陪审员依法在办案、审案过程中协助职业法官,参与工作并提出建议和意见,有利于职业法官开展工作;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之间一条良好的沟通渠道,使人民法院的工作更得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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