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诉权益 为民说出心里话

  发布时间:2022-05-26 10:33:27


    一、基本信息

    法院:桐柏县人民法院

    案由:工伤认定

    参审人民陪审员:程向阳 王帅

    二、基本案情

    常某系桐柏县卫健委主任科员,分管医政工作。2020年1月新冠疫情爆发后,县指挥部任常某为医疗救治组副组长,县卫健委任其为医疗专家组组长,市县指挥部文件要求,疫情期间,各小组成员24小时电话畅通,不得擅自离开桐柏,24小时处于值班状态。2020年3 月12日左右通知桐柏区域解封,基本恢复日常工作秩序,进入疫情防控常态化。

    2020年4月3日(星期五),县卫健委多名工作人员证实常某在单位上班,有人证实下午见到常某,常某讲身体不舒服想去医院做检查。原告常某某庭审时陈述常某个人骑摩托到县医院内科找到医生刘某某,刘某某证实为其量血压、量心率后,并告知其服用“复方丹参片”等药物,因马某某是桐柏县人民医院医生,家中备有药物,告知回去观察治疗,常某离开医院自行回家。4月4日上午(清明节星期六)上午11时许,常某在其家中突感病情加重、呼吸困难,由其妻子马某某直接联系桐柏县人民医院120从家中拉往桐柏县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4月4日16时许死亡。

    县卫健委及二原告马某某、常某某于2020年4月29日向被告桐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被告于2020年7月6日作出(2020)0002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二原告不服,向市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市人社局作出(2020)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工伤认定事实不清楚,撤销了被告作出的(2020)0002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被告于2020年12月30作出(2020)000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

    三、裁判结果

    桐柏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常某2020年4月3日下午在岗(同单位多名工作人员证实),下午发病后到县医院找到医生刘某某诊治后自行离开,到4月4 日下午死亡,死亡原因系心源性猝死,可以确认在4月3日下午上班时心慌、胸闷与其4月4日下午心源性猝死存在连续性和因果关系,发病到死亡不足24小时,符合法定规定的工作期间突发疾病48小时内死亡的规定,应认定视同工伤,判决撤销被告桐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其在法定期间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四、人民陪审员发挥的参审作用

    庭审前,审判长组织人民陪审员分析案情,浏览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制定庭审提纲,为庭审做好充足准备。庭审中,人民陪审员向原、被告双方积极发问,查清案件事实。庭审后讨论案件时,人民陪审员程向阳谈道,在新冠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对很多医护人员及医疗部门工作人员来说,正常坐班已不可能,家里家外都是战场,上班下班都是战斗。对于本案中时任县医疗救治组副组长的常某来说更是如此,可以说是作出了比常人更多的牺牲奉献,不应以4月4日是法定节假日(清明节星期六),常某系从家中发病拉往医院,当天抢救无效死亡,并非在工作岗位发病而对其死亡不予认定为工伤。具体案件应具体分析,合法合理合情地给予高职业风险的医护人员以支持和关爱,不应让医护人员“伤身”后,又让其家人们“伤心”。

    五、典型意义

    在这次陪审中,人民陪审员认为,工伤认定的确应依法严把“关口”,但不能机械式地执行,看似刚正不阿,其实却是与立法精神背道而驰,不仅戕害法治权威,更挫伤医护工作者积极性,不利于疫情防控的大局。人民陪审员以不同视角提出的意见,丰富完善了合议庭的思维,拓展了审判视野,有效提高了司法公正与效率。本案宣判后,常某家人眼含热泪对法院工作进行称赞。人民陪审员参审可以将社会普遍的认知情况和思维方式纳入到司法裁判中,帮助法官从案件的裁判惯性中抽离出来,客观全面地思考问题,裁判结果也就能更加符合社会公众的朴素价值观、符合社会管理服务的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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