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峡法院:“3+4”大陪审合议庭

  发布时间:2022-06-07 10:38:39


    一、基本信息

    法院:西峡县人民法院

    案由: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危险驾驶罪

    参审人民陪审员:张子鹏、李文会、郭杨、王岩

    二、基本案情

    根据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以来,被告人封某以某社区施工范围大部分在其所在村组为由,策划、成立经济联合体犯罪组织。该组织推选管理人员,刻制公章,租赁办公用房,购置办公用具,制定组织规约,通过采取“谈判、协商、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堵门锁门、阻拦施工”等多种软暴力手段,对该社区及其周边区域形成非法控制,先后实施寻衅滋事犯罪3起,强迫交易犯罪5起,敲诈勒索犯罪3起,违法事实2起,组织成员个人实施寻衅滋事犯罪1起,危险驾驶犯罪1起。

    三、裁判结果

    被告人封某被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等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其余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至十六年零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四、人民陪审员发挥的参审作用

    本案受理后,在审判长的组织下,四名人民陪审员与三名法官在庭前对45本卷宗进行集中阅卷,并参与公诉人与辩护人参加的庭前会议,对案件争议焦点进行归纳梳理,明确了举证、质证方式。该案庭审历时三天,四名人民陪审员全程参与,在案件合议过程中,四名人民陪审员充分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一致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与三名法官意见一致,关于量刑方面,认为该犯罪组织人员多、危害区域大,危害后果严重,而该组织主要领导人原为中共党员,曾先后任县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影响恶劣,应当从重处罚,该建议经合议庭讨论后被采纳。本案中,人民陪审员就量刑、罚金方面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提出了中肯的建议,为合议庭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五、典型意义

    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活动开展以来,西峡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涉黑案件。该组织通过实施系列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西峡县五里桥镇封店村及周边区域形成重大影响,在龙成社区建设过程中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社会经济发展,造成社会生活秩序混乱,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特征。西峡法院依法采用“3+4”大陪审的模式,并邀请30余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旁听,使人民陪审员在庭审调查以及量刑等方面充分发表意见,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也起到了法治宣传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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