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民生天平”

  发布时间:2022-06-20 10:41:01


    一、基本信息

    法院:内乡县人民法院

    案由:行政处罚纠纷

    参审人民陪审员:王洪占

    二、基本案情

    2020年3月,内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内乡县某超市2019年11月18日以1元/斤的价格购进韭菜11斤,销售价1.29元/斤,销售额 14.19元。经初检腐霉利含量超标,某超市销售11斤韭菜的行为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和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一般违法行为,故根据《食品安全法》和《行政处罚法》做出处罚:“1、处以30000元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14.19元(两项合计30014.19元);3、责令其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内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决定书送达内乡县某超市,同时告知其相关权利。2020年5月,内乡县某超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变更处罚数额。

    三、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被告内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县域内食品领域行政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和职责。原告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蔬菜,被告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处以30000元罚款,在其行政自由裁量权范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从行政执法者的角度考虑,国家对食品实行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考虑到被告的态度和疫情因素,在法定处罚最低数额5万元以下减轻处罚3万元,并不违法。但是行政处罚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惩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教育,更高的处罚数额不一定能实现更好的教育效果。原告的违法行为所指向的标的较小,且能积极配合行政执法,能如实陈述、认识错误、深表悔意、认过认罚,并表示下定决心坚决改正错误,严把食品质量关。原告的销售数量、销售数额、获利数额很少,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同时,在后新冠疫情时期,小微企业生存困难,举步维艰,在行政执法中,要考虑到小微企业的生存和可持续发展。最终法院判决变更被告内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1项“处以30000元罚款”为“处以10000元罚款”。

    四、人民陪审员发挥的参审作用

    本案人民陪审员王洪占积极参与庭审全过程,时刻关心案情进展,时常与主审法官讨论案情。为了解卷宗以外的情况,他多次以顾客身份到原告超市购买东西,多方打听,了解到原告超市经营惨淡,已濒临倒闭,并将所获取的信息及时反馈给主审法官。在合议庭合议时,合议庭成员各持己见,有的合议庭成员认为,食品安全大于天,一定要狠狠处罚超市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有的合议庭成员则认为,超市也不容易,售出的韭菜量比较小,应该免于处罚,进行说服教育就行了。王洪占却有自己不同的见解,他兼顾市管局的相关政策法规,又根据该超市的规模大小和经营状况以及当事人家境困难等实际情况,明确提出了折中观点,建议作出罚款10000元的决定。最终,合议庭参考他的意见,判决变更处罚数额30000元为10000元。这样的处理结果,既维护了法律权威,又彰显了司法人文关怀。

    五、典型意义

    本案中人民陪审员王洪占根据自己的调查情况和生活经验,提出了与其他合议庭成员不同的意见,该意见具有相当的合理性,故最终被合议庭成员参考,改变了处罚决定,这说明了人民陪审员来自不同行业、不同阶层,他们看问题的角度和解决问题的着手点多种多样,他们发挥生活经验丰富的优势,帮助法官从裁判惯性中抽离出来,客观全面地思考案件,他们所提出的审判意见也更能代表普通民众的心声、更能表达社会层面的观念,使得裁判结果更加体现民意,更加符合社会公众的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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