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公司爆破员受公司指派进行爆破作业,却不按照爆破安全规程对爆破现场进行认真检查,终致哑炮爆炸,造成一人当场死亡。5月4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刘小海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09年3月9日,被告人刘小海受公司指派到内乡县马山口镇花北村薛某所开办的采石场进行爆破作业,爆破后未按照爆破安全规程对爆破现场进行认真检查,致使2009年3月11日15时许,被害人赵某在生产过程中,因爆破后石头中存在哑炮,发生爆炸而当场死亡。经内乡县公安局法医学检验鉴定,赵某系躯体严重损伤死亡。民事部分已调处。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小海作为爆破员,在爆破作业后,违反爆破安全规程,导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被告人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民事部分已赔偿,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