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和民众间的“信息桥梁”

  发布时间:2022-06-23 10:42:32


    一、基本信息

    法院:镇平县人民法院

    案由:占有保护纠纷

    参审人民陪审员:吕清念、赵英南

    二、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某诉称,案涉房产位于镇平县石佛寺镇榆树庄,系被告吕某某建造。2019年10月25日,吕某某向案外人姚某出具收据一份,该房产当时已交付给姚某,由吕某某继续租赁作为办公用房。2019年11月1日,姚某委托其亲戚马某某通过签订房产买卖合同,以35.5万元的价格将该房产出售给原告,原告当日将房款支付给马某某,并在房产买卖合同上注明房款已结清,当即姚某和马某某将房产交付原告。后原告把该房出租给马某某,其实际上是替吕某某租的,由被告吕某某继续使用。2020年4月1日,原告通过签订合同将该房出租给吕某某,时间为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10月1日,到期后该房又租给吕某某,吕某某交付租金14000元。2020年12月10日前后,被告姚某某夫妇未经原告同意擅自通过吕某某住进该房,声称以8万元的价格从吕某某处购得该房,并开始进行部分装修改造和非法占有。后原告不断找二被告协商,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但被告姚某某置之不理,被告吕某某称自己做错事情,承诺尽快解决,后吕某某又不再承诺解决纠纷。原告认为自己对案涉房屋有不可剥夺的占有权,被告姚某某没有合法占有基础,侵犯了原告对案涉房产的占有权,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很大损失;被告吕某某同意其入住该房产,二被告系共同侵权,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姚某某停止对案涉房产的侵权行为,自该房搬离,并将案涉房产交付原告,房内设施恢复原状;被告姚某某以每天100元标准赔偿原告,自2020年12月10日起计算至其正式搬离之日;被告吕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三、裁判结果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姚某某、吕某某占有保护纠纷一案,镇平法院立案后,由审判长姜云、人民陪审员吕清念、赵英南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审理。经审理裁定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起诉。原告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四、人民陪审员发挥的参审作用

    案件审理初期,承办法官一直为案件当事人做调解工作。调解无望后,遂抽选吕清念、赵英南两位人民陪审员参审。两位陪审员均系石佛寺镇当地人,对本地的土地性质及房屋建设是否合法合规有比较细致的了解,他们的参与为案件合法合理裁判发挥了重要作用。合议庭经审理后认为,依法请求不动产物权保护的应以享有争议不动产的所有权为前提,由于争议房屋尚未取得建筑规划许可等手续,房屋是否为违法建筑,如何处理,需由政府相关部门予以认定和处理,故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如果认为自己享有争议房屋的合法权益,应当在争议房屋取得所有权证书后另行主张。

    五、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两位人民陪审员的参与,使主审法官能够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开展审判工作。人民陪审员可以在参审过程中向主审法官提出一些好的思路和方法,主要是从社会经验、专业知识等方面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判断,与专业法官形成思维上的互补,为法院准确地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提供帮助,从而进一步提高法院的审判质量。

    在民事审判中,法院注意发挥人民陪审员来自基层、了解民意、贴近人民群众的优势,调动陪审员参与诉讼的积极性,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专长,安排他们参加相应的案件审理,为当事人答疑解惑,提高当事人满意度。人民陪审员运用自身优势支持法院工作,积极化解矛盾,在法院和社会民众之间建起了桥梁和纽带,有效地促进了法院工作,取得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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