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动合同,是公民参与劳动的前提,然在现实社会中,人们往往都不注重这些,付出劳动得不到报酬的事情屡见不鲜。2010年5月4日,河南省西峡县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口头协定引起的合同纠纷案,经法庭调解,化解了双方的纠纷,为原告程贵追回了应得的劳动报酬。
程贵是西峡县的一名粉刷工,平时以给人粉刷房屋为生计,程贵与被告王博本不相识,2008年农历3月份,原告经朋友介绍到被告家中做内外粉刷工程,经过简单商谈被告王博同意原告承接该工程,并约定由被告提供原料,原告负责施工,工程主要包括被告家一、二、三层内外墙体粉刷,内粉价格为每平方米20元,外粉价格为每平方米8元,按各楼层现浇面积计算工钱。但双方未就施工期限、质量要求等内容另行约定。施工过程中,被告已支付部分工程款4000元,在之后的施工中双方因琐事产生分歧,被告及其家人不再提供石灰、沙等原材料,原告也将施工人员和工具撤出工地,工程就此搁置。原告程贵随后多次找被告王博讨要未付工钱均未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产生施工合意,双方口头约定了施工内容、方式、价格,二者的行为属缔约行为,而事实上原告程贵按约到被告王博家进行施工,被告王博也为此支付原告工程款4000元,应当认定原被告之间承揽合同关系的存在。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琐事产生分歧,被告王博及其家人不再及时提供施工原料,原告程贵未再继续施工并撤走工人及工具。原被告双方以各自外在行为彼此明示不再履行本承揽合同的意思表示,符合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该承揽合同关系因此终结。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被告王博应该给付报酬,故法院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给原告程贵人民币60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