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邻居张某夫妇的儿子高中毕业后,一直不务正业,靠张某夫妇的退休金生活。张某儿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张某夫妇一直与儿子共同生活,担心法院会要求他们夫妇二人承担5万元的没收财产处罚,请问,张某夫妇是否担责?
读者:刘英
刘英虹读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9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本案张某夫妇虽然与其儿子共同生活,但是法院处罚的是张某夫妇的儿子,张某夫妇的儿子无收入,反而依赖张某夫妇生活。因此,法院不能要求张某夫妇承担5万元的没收财产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