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车时与骑自行车的行人发生轻微碰撞,引发争吵。同车的朋友本可以好言相劝化解矛盾,却因为不冷静出手“帮忙”,瞬间把小事激化成大事,结果不仅赔偿对方3万多元,还被法院判刑。5月6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冯康南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2009年10月17, 冯康南乘坐轿车在南阳市光武路妇幼保健院门口下车,下车时与骑自行车的熊某某发生轻微碰撞,引起争吵。同车的被告人冯康南即上前用手殴打熊某某脸部,致使熊某某左耳受伤,后逃离现场。经公安机关法医鉴定,熊某某已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冯康南于2009年12月25日投案自首。2010年3月15日,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协议,被告人冯康南一次性赔偿熊某某各项损失共计33000元,并已兑现。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康南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冯康南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康南认罪、悔罪,民事赔偿已调解兑现,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