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以卖废品为由将八十多岁的收废品老汉骗至家中抢劫,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被告人李东彬2010年5月6日被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09年11月3日18时许,被告人李东彬以卖废品为由,将八十多岁的被害人陈某喊到其家中,把一辆旧自行车以2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后,又指着房后李东彬叔父所有的一台脱粒机要卖给陈某,陈某不要,李东彬遂对陈某进行殴打并持菜刀威胁,抢走陈某现金220余元。经精神病医学鉴定,被告人李东彬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东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了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东彬系限制责任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