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南阳日报-南阳网
本报讯 (通讯员王晶雅)近日,西峡县法院在办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充分考量被保全人为教育机构这一特殊主体,本着不影响公益事业的发展和正常教育活动运营,采取灵活保全措施,在维护申请人胜诉权的同时,因案施策,为案件顺利审理打好基础。
2020年,河南某建筑集团公司承建河南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校园工程建设。工程完工后,该教育咨询公司仍有2000多万元未支付完毕,建筑公司经多次催要无果后,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为切实保障建筑公司的权益不受损害,保全裁定下发1小时后,执行法官立即驱车前往该教育咨询公司,现场核查该企业财产情况。
执行法官了解到该教育咨询公司名下的学校仍在从事教育活动,为了争取最大程度降低执行强制措施对教学活动带来的不利影响,对被保全人用于教职工学生生活资料保障采购、缴纳教育基金及流动资金运转的银行账户予以保留,未予冻结保全;对申请保全人提供被保全人多处不动产信息的线索下,认真甄别房产的位置和利用使用现状,排除用于教学楼和办公区、宿舍区等教育活动使用的不动产,选择了非用于教学活动的其他门面等商业地产进行了查封。这种“合理适度、该保才保”的保全理念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可。②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