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别人家吃晚饭,孰料第二天早上被发现已经死亡。亲属伤心之余,将几名同餐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0余万元。法院开庭审理后,发现同餐人主观上均无过错。但死者的损失谁来“埋单”?1月13日,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三位同餐人承担20 %责任。
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黄集镇紧邻河南省邓州市构林镇。严林(死者)系黄集镇粮管所下岗职工,生前和构林镇李建多有生意来往,常交款给李建,委托其收购棉花。2008年1月24日,严林和其表兄王涛一起到李建家催要剩余的棉花款,未归。25日晚上,与李建同村的张平来到李家,四人遂一起吃晚饭。席间,严林、张平各喝了3两左右白酒,李建喝了2两左右白酒,王涛未喝酒。饭后,张平说:“你们湖北人喝酒不占弦(不行)……”严林说:“你喝酒不行。”二人在无饭菜的情况下,又各喝4两左右白酒。经李建、王涛劝说,二人未再喝酒。张平被李建派人送走,严林被王涛等人搀扶到李建家西间房屋睡觉。当晚,王涛与严林同睡,夜里也未见异常。考虑到让严林多睡一会儿,吃早饭时几人均未叫其起床。饭后,众人发现严林已经死亡。
2月5日,南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严林胃、肝、心血进行检验,结论为严林心血乙醇含量为150毫克/100毫升血,已达到醉酒状态,但尚未达到致死浓度,可排除中毒死亡;严林符合冠心病发作而死亡,饮酒为诱因。2月28日,南阳万和司法鉴定中心经对严林脏器进行检验,结论为严林心冠状动脉粥样硬化。2008年2月29日,邓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作出尸体检验鉴定书,结论为:严林符合冠心病发作而死亡,饮酒为诱因。
事发后,李建支付裴丽(严林妻子)尸检费、火化费等共计20000元。但是,作为亲属,裴丽、严俊(严林之子)精神上受到巨大打击,最后起诉至邓州法院,要求李建、张平、王涛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05015.60元。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严林系饮酒过量诱发冠心病发作而死亡。三位被告对原告的损失也无异议,但双方为被告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应否赔偿原告损失争执不下。合议庭认为,作为妻子,裴丽都不知严林患有冠心病,三被告更不可能知道严林患有冠心病,无证据能证明三被告对严林患有冠心病这一事实是明知的。而且就一般人的注意义务而言,三被告对严林饮酒可能死亡这一后果是无法预见的,更无从谈起希望或放任这一结果发生,或过于自信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了损害后果。因此,三被告对严林死亡这一后果主观上没有过错。另一方面,公安机关鉴定结论也说明严林符合冠心病发作而死亡,饮酒是诱因。由此认定三被告的行为与严林死亡之间仅存在间接的、偶然的因果关系,而不是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也说明三被告主观上无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原告的损失可由严林及三被告分担,严林自负80%责任,三被告承担20%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李建补偿原告裴丽、严俊经济损失20000元(已履行完毕);被告张平、王涛分别补偿原告裴丽、严俊经济损失15000元、5000元。宣判后,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同餐人无过错亦担责
本案审判长王伟认为:当事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首要条件是主观上存在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无过错就谈不上赔偿。故意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损害后果,仍希望或放任其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后果应当预见而未预见或已经预见但因过于自信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了损害后果。具体到本案中,三被告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死者本人亦无主观过错。那么,原告的损失能否得到救济呢?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对这种情况做了规定,即通常所说的公平原则。本案中,死者本身患病,又与张平攀酒,其责任明显要大,三被告作为饮酒的参与者应当承担次要责任。据此,法院最后判决被告担责2成,是合法合理的。
【法官寄语】
饮酒要适度
双方对该案的判决虽然都较为满意,但严林死亡时仅39岁,留下了年仅15岁的儿子和39岁的妻子,给家庭带来了沉重的打击。三位被告也都是农民,赔偿的钱款对一个农村家庭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势必影响以后的生活。中国有句俗话“无酒不成宴”,熟人相见,喝点酒无可厚非。但凡事都有个度,酒喝多了,轻则伤身,重则丢了性命。近年来,因喝酒引发的刑事、民事案件屡见报端。该案再次警示人们,饮酒要适度,劝者要点到为止,饮者要量力而行,万万不可为了“心情”强劝强饮。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