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易买卖涉欺诈 撤销合同倡诚信

  发布时间:2022-08-17 16:01:58


    【基本案情】2020年9月,张某与桐柏某易货公司达成口头易货合同,易货公司通过网上平台从张某处拉走价值86万余元的货物,同时给付张某一张价值86万余元的等额“易货超市”VIP 卡。2020年12月,张某持卡到易货公司指定地点换货时,易货公司知要按照比例支付相应的现金,张某认为易货公司存在欺诈,当场报警。经调解,张某在易货公司换取部分货物,后张某在易货公司先后进行几次交易,每次除扣卡上余额外,均需支付部分现金,卡上余额为 84万余元。

    【法院判决】2022年5月,张某将易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赔偿损失。桐柏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易货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与张某协商或告知过易货时需另行支付差价,且无证据表明张某对这一“特殊条款”明知。根据易货公司提供的《易货合同》《易货交易规则告知书》,法院认为,易货公司交易时具有格式的书面合同,但未向张某介绍“特殊条款”,也未与张某签订书面合同,存在故意隐瞒的欺诈行为,遂依法判决撤销张某与易货公司之间的口头易货合同,易货公司支付张某货款 84万余元。后易货公司上诉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本案承办法官解释说,张某与易货公司双方达成的口头易货合同,实为互易合同法律关系,《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七条规定,互易合同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案中,易货公司明确表示每次易货额外收取的现金是为了弥补互换商品的差价,故易货公司主张的合同格式是补足金互易合同。张某卡内余额充足,在双方没有另外协商的情况下,张某无需再向易货公司支付额外差价。故对于易货时需另行支付差价这一“特殊条款”,易货公司负有告知义务。然而易货公司以张某明知为由,在与张某交易时即未介绍这一“特殊条款”,也未提出与张某签订书面合同,存在故意隐瞒的欺诈行为。

    【法官提醒】本案承办法官提醒:现今社会中很多人认为诚信只是一种道德规范,讲诚信与否是个人行为的一种选择,然而事实并非如此,《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信作为中华民族道德文化的核心,不仅是道德上的需求,更加是法律上的要求,也是企业立足社会得以生存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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