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河南省南阳市中院在苏州中院及辖区基层法院的大力协助下,对一欠账老赖拥有的部分土地依法进行了评估前的现场勘验工作,谱写了全国法院一盘棋的新乐章。
2008年5月3日,被告苏州市永联铝业有限公司(简称苏州永联公司)为清偿在中国建设银行苏州相城支行的贷款,与郑州永联公司和淅川铝业有限公司(简称淅川铝业公司)签订“协议书”1份。协议约定:原告淅川铝业公司借给被告郑州永联公司人民币700万元,用于清偿被告苏州永联公司贷款,期限3个月,由被告苏州永联公司提供财产担保,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协议签订后,原告淅川铝业公司于2008年5月8日借给被告郑州永联公司人民币600万元,2008年5月26日借给被告郑州永联公司人民币100万元。被告郑州永联公司替苏州永联公司偿还贷款后,二被告不按约定向原告偿还债务,后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已实际履行,借款行为已经形成事实,被告郑州永联公司名为借款人实为借款合同相对人,被告苏州永联公司名为借款合同保证人实为借款合同的实际使用人,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二被告应共同承担返还借款本金责任,并从借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由二被告共同返还原告本金6677995.36元,并从借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9年9月22日,原告向南阳中院申请执行。9月26日下午,南阳中院执行员抵达被执行人苏州永联公司,但该公司门窗紧闭。经询问门卫得知该公司长期无人,后在苏州新华饭店电话通知该公司股东姚连军,姚告知王永德的妹夫李传海任该公司副总,可将执行通知书送给他,李得知情况后告诉我执行人员他不在苏州,27号下午方能返回苏州。后执行人员与他约定27号下午在新华饭店见面。连续两天李既不接电话也不见面。因苏州无人接执行通知书,28日下午,南阳中院执行人员从上海抵达郑州,电话联系苏州永联公司董事长王永德,王告知由于身体原因不便于执行人员见面,让把法律文书可先寄苏州永联公司门卫李景奎收,并表示国庆过后愿与淅川铝业公司老总坐下来协商解决此案。
9月29日,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苏州永联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
10月21日,执行人员在郑州终于找到了苏州永联公司董事长王永德,和淅川铝业公司董事长袁中告一起协商解决此案,由于王无还钱的意思,此次协商毫无结果。
2010年1月7日,在郑州电话通知王永德来谈解决方案,王不见面,后告知他如不配合将对你公司的土地依法评估拍卖,王永德表示同意,并说我给律师讲一下。
由于王永德多次不守信用,经合议庭研究对查封苏州永联公司的土地依法委托评估。3月12日,电话通知王永德我们将去苏州对其公司的土地依法委托评估,王表示到苏州再协商,3月16日,在苏州王永德让给他15天时间他找淅川铝业公司董事长袁中告协商,如果协商不成,让给他30天时间筹措资金还钱。这些条件我们都答应了,但王永德及其代理律师拒绝在执行笔录上签字。随后我执行人员请示南阳中院领导,决定对苏州永联的土地依法委托评估。在苏州中院摇号选择评估机构,王永德接到通知后也不参加,评估机构勘验现场,王永德纠集数十人把持大门,不让评估人员进入现场。评估只能暂时中止。
3月19日,王永德以苏州永联公司的名义反映南阳中院法官恶意执行,告到河南人大常委会。河南高级法院听取该案汇报后认为南阳中院不存在恶意执行,相反执行力度不够,明确下步应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经合议庭研究,对苏州永联涉案土地依法进行强制评估。
5月7日上午9时整,苏州中院、辖区基层法院共抽调干警30余人,南阳中院执行局、司法技术处、法警队共22人在院领导的带领下,全副武装奔赴苏州永联公司所在地,在两地法院的共同配合下,对苏州永联公司部分土地依法强制进行了现场勘验工作,迫于强大的震慑力,苏州永联公司勉强关了下大门,被我人员强行打开后再没敢阻拦,勘验工作进展比较顺利,为下步执行打下了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