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履行小额合同搞诈骗 最终落网受惩处

  发布时间:2010-05-10 09:08:21


以先履行小额合同的方法,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诈骗被害人37200元。57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松民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07年度,被告人松民以先履行小额合同的方法,取得被害人周某的信任;20085月,双方口头商定,让被告人供应20吨石墨,每吨价格1860元,由被告人负责运输至内乡县马山口镇交货,被告人承诺款到即供货。200862,被害人周某根据双方约定将37200元货款汇到被告人松民的银行卡上,被告人松民在收到货款后,即产生非法占有的动机,不仅不组织货源向被害人供货,反而将被害人所汇货款取出全部挥霍;被害人周某向其催要石墨时,被告人松民又编造种种理由推脱,拒不履行合同。案发后,赃款37200元全部退还。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松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先履行小额合同的方法,骗取他人货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被告人松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能够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缴纳部分罚金,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松民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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