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法院,本院民一、二、三庭:
为落实《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发回重审、改判、指令再审案件办理的规定》的要求,畅通两级法院对拟发回重审、改判等“预瑕疵”民商事案件的沟通交流和异议反馈机制,提升民商事审判案件质量和效率,持续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现结合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就审判流程“发改指案件监管系统”的应用做以下要求,请严格遵照执行,如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对口业务庭反馈。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预瑕疵”案件异议反馈机制的重要意义。“预瑕疵”案件异议反馈交流机制是全省法院加强上下级法院沟通联系和强化对下级法院业务指导的重要举措,同时有利于在上下级法院之间统一裁判尺度和标准,提升案件质量和效果,从根本上减少案件发改的数量和比率,提升司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全市两级法院民商事审判业务庭及员额法官一定要提高政治站位,提升对此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严格按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发回重审、改判、指令再审案件办理的规定》的要求,做好“预瑕疵”发改案件的异议反馈交流工作,在反馈交流中学习,不断提升做好民商事审判的能力,努力营造公正、高效、可预期的法治营商环境。
二、夯实司法责任,确保“预瑕疵”案件异议反馈机制平稳有序运行。中院民一、二、三庭对“预瑕疵”拟发改案件要严格按照规定提交庭法官会议进行研究,对涉营商环境拟发改案件要纳入院庭长监管范围,确保发改依据扎实,理由充分。二审承办法官在填报“发改指案件监管系统”时,要如实填写拟发改类别,并结合发改原因及事项,明确发回重审理由和改判法律及事实依据。一审承办法官对案件拟发改理由有异议或不理解的,应及时通过电话等形式提请二审承办法官予以释明。经释明后仍存在异议的,应逐级提请庭长、主管院长进行审核,必要时一审法院可经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判委员会研究后,再行向二审承办业务庭提出异议,充分阐明一审裁判事实及法律依据。二审接到一审异议后,应及时通过法官会议进行研究,相关研究流程及结果应注意及时向一审法院反馈。
三、提升效率意识,避免“预瑕疵”案件异议反馈时限停滞空转。二审合议庭对拟发改“预瑕疵”案件,应在案件合议后第一时间与一审承办人沟通并在审判流程进行填报,法官会议指导意见赞同合议庭意见后,二审承办人应将法官会议研究结果向一审承办人进行通报,相关流程应同步进行,避免因内部程序拉长案件审理时限。一审承办法官接到反馈意见后,应第一时间查看,认同发改意见的应及时点击认可;存在异议的应第一时间按顺序提请庭长、主管院长审查。主管院长认同发改意见的,应第一时间要求承办法官点击认可并做好释明工作;主管院长不认同发改意见的,应第一时间点击并向二审承办法官或业务庭庭长提出,避免异议反馈时限停滞空转,影响审判效率。一、二审承办法官对“预瑕疵”发改案件应在意见沟通一致后,合力加强对案件的调解,减少案件发改数量,提升案件质量和效率。
四、做好分析研判,提升民商事审判整体质效。对中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各基层法院应严格按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院庭长办理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提审案件的通知》的要求,原则上由院庭长进行承办,并在办理过程中,注意对发回重审原因进行分析和研判,共性问题及时统一裁判标准和法律认识,予以解决,个性问题分情况予以处理。中院民一、二、三庭应建立条线发改案件分析研判常态化机制,至少每半年对相关类型案件进行一次发改分析,并撰写分析报告,供基层法院学习。同时应通过法官大讲堂、到院指导等形式指导全市法院统一法律认识和裁判尺度,提升审判质效。各基层法院应建立相应的案件发改分析研判机制,切实准确适用法律,减少发改案件数量和比率,降低上诉率,提升服判息诉率。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