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两级法院联手调解一起跨市行政赔偿案

  发布时间:2010-05-10 15:07:59


510上午,河南省南阳市中级法院、南召县法院经过近一个月的调解,最终使原告朱领军与被告河南省南召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握手言和,被告主动履行五万元赔偿款。朱领军拿到5万元赔偿款后,激动万分,感谢两级法院法官为其挽回了损失,维护其合法权益。一起跨市的行政赔偿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20068212050分,河南省淇县朱领军雇佣的司机张连学驾驶予F60368大型货车沿S331线自东向西行驶,行至石门乡寺山路段时,被告南召县公路运输管理所的工作人员示意张连学停车接受检查。在接受检查的过程中,石门乡黑龙村村民黄庭桥驾驶车牌号为予R34372两轮摩托车与张连学所驾车辆追尾相撞,发生事故,致两车受损,黄庭桥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经南召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黄庭桥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对道路情况观察不周,未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张连学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未紧靠道路右侧,负此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双方就黄庭桥的赔偿问题发生争议,黄的亲属诉至法院,经一、二审法院审理认定,被告工作人员不具有上路查车的执法职责,被告的执法行为违法,遂判决朱领军赔偿黄庭桥家属赡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37992. 92元。

朱领军履行赔偿义务后,以被告南召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工作人员上路查车的行为已经法院确认违法为由,要求被告南召县公路运输管理所赔偿原告已负担的赔偿款37992.92元及其他损失共计47657.92元。20091224日,南召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2120.21元。后朱领军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间,两级法院本着化解纠纷、案结事了的目的,经过一个月的共同努力,最终使双方达成赔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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