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弟好心以自己名义替哥哥在信用社贷款4千元,到期后,哥哥却以家务事没说清为由拒还,弟弟在偿还了贷款本息后一纸诉状将哥哥告到法院。5月10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作出判决,被告李宝国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占国借款4千元及相应利息。
被告李宝国与原告李占国是兄弟关系。2000年10月,哥哥李宝国由于做生意需要用钱,但是李宝国已在信用社贷过款且没有还,信用社不会再次给他贷款。哥哥李宝国于是找到弟弟李占国,让李占国到信用社贷款,然后把钱给其做生意用。后来,李占国以自己名义在乡信用社信贷员张某处贷款4千元,贷款手续办好后直接将钱借给了哥哥李宝国。贷款到期后,哥哥李宝国却以家务事没说清为由迟迟不还,无奈,弟弟李占国偿还了信用社贷款本金和利息。弟弟李占国还款后,为防止哥哥日后不认帐,遂在向哥哥李宝国要帐时作了录音,哥哥称等兄弟之间的家务事说清之后再还。弟弟李占国拿到录音证据后遂将哥哥李宝国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占国以自己名义贷款后,将款交给被告李宝国使用,并由原告李占国偿还了贷款本金及利息,该事实有证人信贷员张某证言、录音等证据足以证实,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李占国向被告李宝国主张权利理由正当,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