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干部因分地团伙重伤他人 投案自首从轻判赔偿三万四

  发布时间:2010-05-11 09:28:53


组干部因分地与他人发生纠纷。为出气,纠集多人故意重伤他人的被告人王林、王长占犯故意伤害罪,510日,被河南省新野县法院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赔偿二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34000元。

二被告人与被害人骆某均系新野县新甸铺镇骆湾村7组人。被告人王长占原系该组干部,双方因分地曾发生纠纷。200819日晚,二被告人伙同赵某、刘某、左某、王某(四人均已判刑)、赵某某、尚某(二人另案处理)窜至被害人骆某家,用随身携带的砍刀、钢管将骆某及其妻李某砍伤。经法医鉴定,骆某面部的损伤构成重伤,李某左手部的损伤构成轻伤。案发后,二被告人赔偿二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34000元。二被告人王林、王长占分别于2009105日、914日到新野县公安局主动投案。

经新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人伙同他人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二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认罪态度较好,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据此,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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