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分寸地开玩笑可以让人开心,活跃气氛。但是,不是所有“玩笑”都能拿来开的。利用大家的警惕开起了恐怖玩笑,散布谣言,结果造成公众恐慌,妨害公共秩序,殊不知这已经触犯了法律。一句“诈弹”逼返北京-武汉航班,一句谣传失去自由,一个电话进牢狱……
[事件一] :“电话诈弹”逼返航班
3月22日上午,几名搭乘北京—武汉航班的旅客在首都国际机场误机后,为发泄不满竟打电话谎称飞机上有炸弹,航班被迫折返,大批民警赶来对飞机重新检查,航班延误达5个小时,一人被拘留5天。
当时,在11时45分起飞的由北京—武汉的MU2452次航班,已滑入机场跑道准备起飞,有3名乘客这才赶到机场,登机被拒。为发泄不满,便称“飞机上安放了炸弹”,飞机被迫紧急停飞。随后,航班返回隔离区。
首都机场消防支队接到指挥中心的通知后,随即出动消防员赶到现场,此时,首都机场民警以及大批特警人员已经迅速赶到跑道附近,严阵以待。飞机一停,民警以及特警迅速进入舱内,为保证乘客安全,警员用最短的时间将所有乘客安全疏散出舱。
警员们使用各种特殊仪器对飞机内的各个角落进行全面检测。在检查过程中,所有乘客的行李都重新搬运出来,重新进行安检。警方反复检查后,确认飞机内并无可疑物体,才随即撤离。
对此,机场派出所呼吁各位出行的旅客在机场内及飞机上不要乱开此类玩笑,因为我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行为是明令禁止的,请各位旅客不要图一时口快,不但受到处罚,还可能耽误自己的行程。
[事件二]:网上造谣被拘留
2009年8月,莱芜市市民盛传:“有两名儿童在政府广场滑板时,发生碰撞后死亡”的谣言。许多市民也打电话向公安机关询问此事。公安机关从未接到此类报警,经查,并无此事。为尽快消除影响,莱芜市公安局莱城分局迅速组织专人展开调查。
通过工作,公安机关很快将谣言散布者高某某查获。
据高某某交待,“当时在家上网时看到有网友发帖子问,政府广场有两个小孩玩耍被摔死了,是有这样的事吗!我没有经过调查就编造了这样一个虚假的事实,主要是想提高点击率。现在很后悔,我错了,奉劝所有的网友千万不要像我这样。”
8月29日,高某某因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违犯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高某某被莱城公安分局行政拘留5天。
【法条链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事件三]:不发工资就跳塔
2009年2月8日10点,深圳市西丽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西丽某搅拌站有一名男子因老板不发工资要跳塔。
接到报警后,巡逻队值班副队长张粤强带领侦办队民警火速赶往现场。
据了解,该轻生男子名叫罗某,在深圳市某混凝土公司工作。前些日子,由于该混凝土公司老板称罗某偷了公司的水泥,双方因此发生纠纷。现在公司要解雇罗某,并不给其结算工资。多次与老板交涉后,罗某一直拿不到钱。当天上午10点左右,罗某用水泥车堵住大门,并爬上水泥存储塔威胁要跳下来,严重影响了公司的生产秩序。
在了解事件原因后,消防部门及社区工作站的工作人员展开营救工作,民警则对罗某展开劝解,进行疏导工作,稳定其情绪。最终经过民警及工作站工作人员的劝解,罗某打消了轻生的念头,走下水泥储存塔。随后,民警将罗某带回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
西丽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对罗某处以行政拘留,并处罚款2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事件四]:编造恐怖信息获刑
2009年12月8日,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编造恐怖信息案,山东男子寨国建因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被当庭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2009年10月18日12时10分许,郑州市急救中心120指挥中心接到一个电话,一男子在电话中告诉接线员,他在郑州市某医院放置了炸药,要求该医院在当天晚上12时之前拿出100万元,“不然,就等着吧!”
接线员立即向领导汇报了此事,很快,案件移交警方处理。
郑州市管城公安分局刑警一中队副中队长王亚伟说,当天,管城公安分局立即成立了专案组,火速调来100多名民警,兵分两路,一路赶往涉事医院,封锁现场,同时启动两台搜爆装置、使用一只搜爆犬在医院内各个角落进行全面排查。
另一路民警迅速展开调查,对拨打电话的男子进行抓捕。
当晚9时许,拨打恐吓电话的男子被控制。现场也没有找到恐吓电话中所称的炸药。
审讯之后,男子供述,他叫寨国建,来自山东省东明县,他根本没在医院放炸药,只是想打电话吓唬医院,出出气。
法院认为,被告人寨国建故意捏造虚假的爆炸威胁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鉴于其能认罪,酌情从轻处罚。
【法条链接】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新增的一个罪名,指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制造恐怖气氛,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等不能正常进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依据《刑法修正案(三)》第八条的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官说法:
桐柏县法院法官王文革针对谣言散布恐怖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说:谣言主要分牢骚性谣言、攻击性谣言、宣传性谣言、牟利性谣言、误解性谣言。误解性谣言是指造谣者并无主观先决的意图,只是根据某种偶然的社会、自然迹象,加上自己缺乏判断力而形成的错误认识并传播开来的谣言。这类谣言涉及的问题大多与群体、个人切身利益切实相关,因此,过分的敏感会造成分析意识与分析能力下降,而且,在形成错误认识之后会由于恐慌等心理因素不断扩散自己的这种认识。如制造将要发生地震、战争的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是指编造火灾、水灾、地震、传染病爆发、火警、治安警情等虚假险情,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行为。上述行为的客观后果足以引起群众恐慌,干扰了国家机关以及其他单位的正常工作,扰乱了社会秩序。
王法官表示, 如果群众从不同的渠道看到谣言的帖子或者接到此类短信时,所要做的就是不转贴、不转发,等待权威发布,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恐慌。如果群众是处于好奇把此类谣言帖子或短信再转发给其他人,那么就会触犯到法律。另外最重要的是提醒广大读者,不要信谣、传谣,对于借机故意编制、散布谣言,蛊惑煽动的别有用心者,警方会严格依法查处。如果群众在网络论坛上或者手机短信上发现了涉及自己的一些诽谤或莫须有的言论时应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不能用“以牙还牙”的方式来处理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