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上存异议 儿和父亲打官司

  发布时间:2010-05-12 08:57:23


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们应尽的责任,即使离婚了,也要负担起抚养义务,2010512日,河南省西峡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抚养问题引起的一起抚养费纠纷案,儿子状告父亲要求支付抚养费,法院依法判决予以支持。

王明母亲与父亲王涛于20071030日依法登记结婚,王涛系再婚,与王明母亲结婚时已有一儿一女两个孩,王明母亲与被告200848日经本院调解离婚时,母亲已怀王明。于2008627日王明出生,王明出生后,王涛伺候王明母亲月余,后王涛回到镇平县贾宋镇居住。王明的抚养费用,被告一直未付。现王明仍随其母亲生活。因生活拮据,无奈之下,儿子把父亲告上公堂,要求支付抚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作为被告的亲生子,在原告母亲与被告离婚时,对原告的抚养问题及抚养费用问题,未作出明确约定或处理,现原告在出生后随母亲生活,被告应按照规定,向原告支付其应负担的一半的抚养费用。根据原告现在的工资情况和有关法律规定,法院认为,被告向原告支付的抚养费用以每月210元为宜。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判决被告王涛从2008627日(原告出生之日)起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210元至原告年满十八周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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