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权的子女可否不承担赡养义务

  发布时间:2010-05-13 15:00:09


编辑同志:

我村有一老人刘老汉,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婚后到女方家落户,刘老汉就与小儿子共同生活,弟兄俩曾说过父亲的财产都由小儿子继承,由小儿子承担生养死葬父亲的义务。现在刘老汉年事已高,生活不能自理,且经常生病住院,为此,小儿子经济上非常困难,就想让哥哥也分担一部分赡养父亲的义务。大儿子则认为,当初已经说过自己不继承父亲的财产,自己也就没有义务赡养父亲。请问大儿子可否不承担赡养父亲的义务?

刘江

 

 

刘江同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它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刘老汉的小儿子与其共同生活,对父亲尽了赡养义务,大儿子以自己不继承老人财产为由拒绝履行赡养父亲的义务是错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因而放充继承权只能是享有继承权的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即继承开始之后表示,如果被继承人还活着,继承人放充继承权是没有任何效力的。刘老汉的大儿子应当承担赡养父亲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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