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等9户与某街道办事处签订了《拆迁安置住房意向书》及《安置协议书》,协议约定在分房后由企业根据安置房标准负责装修。李某等9户选房后,与街道办事处、某置业公司就房屋装修、过渡期租房费用等发生争议。李某等9户以街道办事处为被告,以某置业公司为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按照协议约定标准对安置房进行装修,如不装修应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并支付交房前的过渡安置费,免除相应的物业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经研判后认为这一批案件涉及被征收户的基本居住权利,也涉及企业的利益,如处理不当,可能会造成百姓利益或企业权益受损,也会导致政府公信力下降,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为了从根本上化解矛盾,法院采取“面对面”、“背靠背”等方式多次组织三方当事人进行协调,协调过程中,通过明法析理、释法答疑,李某等人的诉求趋于理性化,企业也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最终三方当事人达成行政、民事争议一揽子解决的和解协议,并用行政调解书的方式予以确认。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本案涉及拆迁安置项目,处理此类纠纷既要确保被征收户的安置权益,又要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不受损害。该系列案件通过法院的不懈努力,不仅解决了房屋安置问题,就房屋的装修、物业费等民事争议问题也一并予以解决,群众的安置利益得到充分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大局。为确保调解意见的顺利执行,法院以调解方式结案,从实质上化解了争议,避免了新的案件发生,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节约了司法资源,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