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本应和睦相处,互相帮忙的,然2010年5月13日,河南省西峡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这两家昔日的好邻居却对簿公堂,钱财是小,还要伤感情,实在不该。
张明和刘海都是西峡县人,两人是邻居,平常关系也很不错,1998年2月25日,刘海一个亲戚急用钱,他一时手头紧就找邻居张明借了现金5000元,并给张明出具了借条一张。后经张明多次追要,刘海一推再推,拒不还款,无奈之下,张明将刘海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借原告款属实,有条据为凭,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应当承担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的责任。因借条未计明还款日期,故利息应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被告对其质证、认证,辩解等诉讼权利的自动放弃。依照我国法律有关规定,判处被告刘海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给原告方玉清人民币5000元。利息从2009年10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标准利率计算至款本金付清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