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污染项目向农村传播刑罚并用

  发布时间:2010-05-13 15:20:20


八、九十年代,在经济发展的浪潮中,城市环境污染是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各行为主体为了追逐最大效益而减少投入,不合理地开展利用资源,随意排放三废,超过了环境的承受力,导致了环境污染和环境受到了严重破坏。而进入到2000年以后,随着我国广大农村土地、山林、旅游景地、街道、房产等开发利用,使农村的生态、大气、土壤、河流其居住环境同样遭到了行为人的大力破坏,公众生命或身体健康情况愈下,农村生态保护、环景污染、废弃物清除,水质防治、空气质量的改变等提高到议事日程,摆放在我们国人面前,不得不对这一严重问题进行防范和治理,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治理。

第一、建立节约燃料动力资源制度和废弃物回收利用标准,其直接目的是取得经济效益,但其审客观上有助于环境保护(如开发沼气利用)。第二,实行经济刺激制度,即对于执行环保计划与措施者给予奖励。对不执行环保计划和违反自然保护法规者取消奖金,并进行行政处罚,追究其责任,促使企业规范自己的经济行为,从经济效益的角度,迫使企业至注重环境保护,从而防止污染项目向农村传播。第三,谁开发、谁拆迁,谁排放,谁负责环保清理和美化。因为城市开发建设已遂步向农村发展,有些企业老板不昔重金向农村租赁土地,三十年或五十年适用,随意在农村这遍土地上开发资源,排放,投弃或流出的毒物,污染子大气,土壤,河川或其他公共水域,如果不对这些企业处以徒刑和罚金是难以从根本上根除生态和环境的保护的。因为有些环境破坏后不是当时就能发现环境的破坏性、隐蔽性、潜伏性、依附性都很长,有的危害结果的发生往往要等到几十年,甚至更长,涉及到子孙后代的健康和利益。如日本富山骨病一例就是很好的说明。1945年前后就在富山地区发现了这种病,而到20年以后才查明是由于三井矿山神岗工厂几十年以前排放的废水中所含的镉中毒所致。第四,采取有效的防堵措施。防止污染项目向农村转移,就要对开发利用农村资源的企业适用行政监督,对于违法者的违法行为及时追查,对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及时跟踪监测,对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规定,超标准或不合理的开发利用资源,破坏环境的生态平衡,造成严重后果的决不手弱,给予刑罚并用,双管齐下,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加强农村环保,才能对生态进行保护,才能真正防止污染项目向农村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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