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骗拐卖打工妇女 获刑五年罚金三千

  发布时间:2010-05-14 09:06:33


以索要钱财为目的、以欺骗手段拐卖打工妇女的被告人王利伟,犯拐卖妇女罪。512日,被新野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王利伟,系新野县上港乡人。200912月份,被告以欺骗手段将河南省驻马店籍打工的妇女李某从广东省广州市骗至新野县,经李某、田某(二人另案处理)介绍以5000元,卖给新野县上港乡梁营村村民王某为妻,被告人王利伟得赃款2000元。

被告人以欺骗手段,并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为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惩治犯罪,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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