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占房产 恶意诉讼

  发布时间:2010-05-17 08:49:25


随着房价越来越高,围绕房产发生的纠纷就越来越多,甚至有人为霸占别人合法房产而恶意进行诉讼。2010515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一起恶意诉讼返还房产纠纷案,原告王郡被驳回诉讼请求。

原告王郡,新野县城关镇人。原告王郡与被告杨琳的父亲杨军系朋友关系。1977年被告杨琳一家从农村到县城搞建筑行业,无固定住处。原告王郡住房宽裕,处于好意,将闲置的汉华路中段南侧的房屋暂借给被告之父杨军居住。2004年,被告之父杨军去世之后,被告杨琳居住至今。2005年,原告王郡外出打工至今,从外地回来后,发现被告杨琳到处张贴售房广告,并强行占据,不愿迁出,给原告王郡精神上、生产生活上造成严重的纠纷。随起诉于新野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杨琳搬出此房。

新野县人民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发现, 1997年,张建(系王郡前夫)与杨军(系杨琳之父)达成合资建房协议,协议约定:由张建提供位于新野县汉华路东段三间半的宅基地,并负责建房,房屋建成后,杨军拥有一间半房产,张建拥有二间房产。同年底,双方按约定建成了房屋,并相邻居住至今,王郡的房屋所有权证所登记的房屋并不包括所争议的一间半房产。20023月,被告杨琳父母离婚,在县法院的(2002)新民初字第032号调解书中明确此房归杨琳所有。2003年,被告杨琳母亲为争取对被告的监护权起诉县法院,县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再次对此房产予以确认。2004年被告的父亲患癌症死亡,被告的父亲直至死亡就一直在此居住,其殡葬也是在此宅房办理,任何人没有提出什么异议。20055月,被告杨琳与其继母万春梅因居住问题发生争议,杨琳以侵权为由起诉于县法院城关法庭,同年8月城关法庭作出(2005)新城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判定继母6个月腾出此房产,后被告杨琳为此又申请县法院城关法庭执行此判决。

新野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原告王郡属于恶意诉讼,严重侵害被告的合法权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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