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伤5岁幼童,谁来负责?

  发布时间:2010-05-17 08:52:47


编辑部:

我儿子(5岁)和本村小朋友在自家门口玩耍时,被精神病人用铁锨打伤头部,在村民的阻止下,我儿子才得以脱险。在邻居的帮助下,被送到镇卫生院急诊,因病情严重,被告知转入市中心人民医院救治,住院22天,花去医疗费8200元,出院后,我儿子还经常感到头部不适,为此我求助村民从中调解,但精神病人家属态度蛮横,说其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拒不赔偿。请问:精神病人伤人,就不赔偿了吗?

读者:王红

 

 

 

王红读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故你可以请求法院由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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