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实现我的债权?

  发布时间:2010-05-17 09:31:03


编辑老师:

我和李某一直有生意往来,由于受金融危机的影响,李某于2009年秋天欠我10万元货款到期后未能归还。后经调查,李某已无其他财产,但金某欠李某8万元的债务已到期,李某却迟迟未向金某主张该债权。

请问:我如何实现我的债权呢?法律上有何具体规定?

                读者:梁冰

 

梁冰:

据《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根据你描述情况:李某作为你的债务人, 10万元的货款债务合法并届期满,李某现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李某对金某8万元的债权虽亦到期,可是,李某却怠于行使其对金某的债权,且此债权非专属李某自身,即不具有人身性,李某的行为已经危害到你对李某行使债权,故你有权对李某的债务人金某行使代位权。

如果你向金某行使代位权,金某不履行债务,你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金某住所地法院起诉金某,请求数额以金某对李某的8万元债务为限;若你胜诉,金某将会直接向你履行债务,不能向李某履行,诉讼费由金某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但最终由你的债务人李某承担。

责任编辑: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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