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宛中法〔2022〕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
为加强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进一步提高网络司法拍卖工作质量和效率,经研究,制定《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在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和问题建议,请及时报送中院执行局。
特此通知。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1日
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为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切实加强对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提升全市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规定,结合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以下简称网拍辅助工作),是指人民法院在开展网络司法拍卖时,对所涉及拍卖财产的信息协助查询,视频、照片、文字材料等资料的制作及上传,接受竞买人咨询、引领查看、保管运输及清点等与拍卖相关的辅助性事务。
第二条 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执行法院可以自行办理网拍辅助工作,也可以委托社会机构或者组织办理。对网拍辅助工作以及承担网拍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以下简称网拍辅助工作机构),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建立全市法院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入库网拍辅助机构数量根据网拍辅助工作需要确定。
第四条 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的建立、维护、管理由中院执行局负责。各院执行局负责对驻院网拍辅助工作机构的日常管理及业务指导。
第五条 网络司法拍卖中的下列辅助性工作可以委托网拍辅助机构承担:
(一)制作拍卖财产的视频、照片、文字说明等资料;
(二)协助起草拍卖变卖公告、竞买须知、拍卖标的物说明、VR等反映拍卖财产信息的视频、图片、文字等资料,并将经法院审定后的上述材料上传到司法拍卖平台上向社会公布;
(三)展示拍卖财产、接受咨询、引领看样、封存样品、仓储保管、运输配送、整理归档等;
(四)协助案件承办人以书面或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方式,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通知公示;
(五)辅助案件承办人完成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和委托评估中的事务性工作;
(六)辅助案件承办人完成拍卖、变卖、以物抵债财产的交付或者交割中的事务性工作:
(七)执行法院认为需要委托的其他网拍辅助性事务。
法律、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根据事务的性质和类型应当由人民法院进行的,不得委托网拍辅助机构实施。
第六条 网拍辅助机构应该接受人民法院、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人民法院依照本办法对网拍辅助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申请参与人民法院网拍辅助工作的机构,应当是依法在中国大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合法的分支机构)、社会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从事网拍辅助工作的能力;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
(三)具有本市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
(四)能够与网拍平台和人民法院网拍管理平台进行相关数据交换、传输;
(五)具有与开展网拍辅助工作相适应的法律、会计、摄影、摄像、音像制作能力等专业人员和固定工作人员;
(六)具备客户服务中心和服务监管机制,对查看现场记录电话(网络)咨询记录、看样动态信息能够全程留痕,留档备查;
(七)具备承担网拍辅助工作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不得纳入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
(一)南阳法院工作人员(含退休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
(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控股股东相同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构同时申请纳入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的;
(四)曾经在拍辅工作中发生过错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其他不适宜纳入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的情形;
网拍辅助机构及其股东、工作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在开展网拍辅助工作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服务平台所属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承担网拍辅助工作。
第九条 申请加入名单库的网拍辅助机构,应当向法院作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按照法院指令开展网拍辅助工作,自觉服从法院管理和监督;
(二)根据工作需要,委派工作人员到委托法院驻点;
(三)不将网拍辅助工作转包或分包给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
(四)不参与或变相参与与其辅助工作相关的竞买活动;
(五)不利用网拍辅助机构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严格保守司法秘密和商业秘密,遇到紧急突发情况,应立即报告委托法院;
(七)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及执行工作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十条 建立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市场竞争的原则,按照下列程序择优选择:
(一)公告。在当地主要媒体和本院门户网站发布建立“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名单库”的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网拍辅助机构准入条件、入库数量、入库程序及相关权利义务等。公告时间为15日以上。
(二)申请。符合条件且愿意从事网拍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组织向本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三)审核。由中院执行局牵头,会同中院监察部门对申请入库的机构或组织进行评审,确定拟入库机构名单。
(四)公示。将拟入库的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在本院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五) 审定。公示期满,由执行局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决定入库名单。
(六)备案。将确定入库机构名单5日内报省高级法院备案。
(七)公布。将确定入库的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在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门户网站公布。
第十一条 网拍辅助机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从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中选定,不能共同选定的,执行法院可以随机指定网拍辅助机构;
根据工作情况,执行法院也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二至三家在一定时期内合作的网拍辅助工作机构,办理案件需要网拍辅助时可以直接指定合作的网拍辅助机构。
被选定的网拍辅助机构因客观原因无法承担网拍辅助工作的,经该机构申请或者执行法院决定,可以依据本条规定另行选定网拍辅助机构。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委托网拍辅助机构承担网拍辅助工作的,应当与其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中应当载明辅助工作范围、工作要求、收费标准、服务期限、保密条款等。网拍辅助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委托协议的约定开展工作。执行法院应向委托的网拍辅助工作机构支付合理费用,严禁执行法院向网拍辅助工作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被选定辅助机构应当安排相对固定工作人员提供驻场服务。该工作人员与辅助机构必须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执行法院委托网拍辅助机构进行网拍辅助工作的,应当向选定的网拍辅助机构出具委托书,并将交付拍卖财产的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受托机构,实行一案一委托。委托书的内容应包括:
(一)委托单位;
(二)网络司法拍卖财产的法律程序和应完成的相关事项;
(三)委托办理的辅助工作范围、工作要求;
(四)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十五条 受委托的网拍辅助机构未能按照本办法规定或委托协议约定完成网拍辅助工作的,经网拍辅助机构申请或委托人民法院决定,可以更换。网拍辅助机构应当在委托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将其经办的网拍辅助工作相关资料交回所辅助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决定更换网拍辅助机构的,不再向原网拍辅助机构计付网拍辅助服务费。
第十六条 网拍辅助机构对网拍辅助事务须尽勤勉义务,应积极与拍卖财产所有人、实际占有人联系现场看样事宜,确因上述人员不配合等原因导致现场看样不能的,应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 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拍卖、中止拍卖或者撤回拍卖的,应及时通知受委托的网拍辅助机构。撤回拍卖的,网拍辅助机构应当在3日内交还拍卖标的物或拍卖标的物钥匙及档案等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网拍辅助服务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拍卖或变卖成交的,费用从变价款中优先支付;以物抵债的,费用由接受该财产抵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先行垫付。
拍卖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接受以物抵债的,辅助机构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可另行协商处理。
网拍辅助工作机构收取费用时,应向执行法院提供发票并附相关明细。
第十九条 接受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后,法院决定暂缓、中止、撤回网络司法拍卖的,受托网拍辅助机构不收取费用。
因执行案件和解等原因,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申请中止、暂缓、撤回拍卖的,由委托法院审定收取网拍辅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该费用由申请撤回拍卖的申请执行人先行承担。
执行法院恢复网络司法拍卖的,受托网拍辅助机构继续按本办法确定的标准收取费用(包含先行已支付的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
第二十条 网络司法拍卖成交或流拍后网络司法变卖成交的,执行法院按不高于以下标准向司法拍卖辅助机构支付辅助工作费用:
1、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成交价100万元以下的,辅助工作费用的比例不超过5‰,超过1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
2、动产成交价5万元以下的,辅助工作费用的比例不超过2%,超过5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参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标准支付费用;
3、单宗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支付费用不得超过10万元;单宗动产或支付费用不得超过3万元;单宗案件支付费用一般不得超过20万元;工作量较大的单宗案件支付费用不得超过30万元。
网络司法拍卖流拍、流拍后变卖无人竞买、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接受以物抵债的,执行法院将以物抵债价格作为成交价,按本条第一款规定计算并支付辅助工作费用。
第二十一条 受托机构完成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后,可以申请执行法院支付辅助工作费用,执行法院经审查确认委托事项已完成的,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应费用。
第二十二条 对入库网拍辅助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2年启动一次重新入库工作,对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进行更新。中院向社会公开网拍辅助工作违规举报电话或网络举报渠道。
第二十三条 网拍辅助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工作人员,以及上述人员近亲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情形责令纠正、暂停业务,或将其从名单库中除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一)通过不正当手段伪造司法拍卖辅助机构资质要求的;
(二)通过不正当手段进入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的;
(三)丧失本办法规定的入库资格和条件的;
(四)违反委托协议约定及其承诺的;
(五)安排不符合条件或者不能胜任的工作人员从事网拍辅助事务,经委托法院提出不予改正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执行法院委托或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退回委托的;
(七)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受委托事务或者完成的网拍辅助事务背离委托要求的;
(八)擅自将网拍辅助工作转包给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的;
(九)通过捏造、虚构事实等方式夸大或者缩小拍卖财产瑕疵,妨碍公平竞价的;
(十)在开展网拍辅助工作中有组织、参与串标、围标等违法行为的;
(十一)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机构相关的拍卖财产的;
(十二)代他人竞买与其提供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相关的拍卖财产的;
(十三)就网拍辅助工作范围内工作向当事人、竞买人收取费用或者其他好处的;
(十四)泄露知悉的审判执行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有其他违反保密协议的行为的;
(十五)不按规定收取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费用;
(十六)向法院工作人员请吃送礼或其他不廉洁行为;
(十七)未经允许擅自进入法院工作内网及操作法院办案系统的;
(十八)不服从委托法院管理、监督和工作安排的;
(十九)网拍辅助工作出现重大差错或出现3次以上差错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十)未经执行法院准许,擅自开展与拍辅工作相关联的商业活动的;
(二十一)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网拍辅助机构被除名后,中院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省高级法院,通知所辖基层法院,并在门户网站对外公布。
正在进行网拍辅助事务的网拍辅助机构被除名后,执行法院应当终止对其的委托。已经进行的网拍辅助工作不能停止的,应当监督被除名网拍辅助机构继续完成相关的网拍辅助工作。
第二十五条 被除名的网拍辅助机构不得再次申请入库;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另外成立的或者原机构更名后的网拍辅助机构,均不得申请入库。
第二十六条 执行法院及其上级法院对网拍辅助工作机构的工作进行全程监管,所有对外发布的与拍卖有关的材料和举办的活动执行法院均负有审查责任;执行法院可以通过查勘现场、调取录音、录像、网上记录等工作资料以及查阅内部管理制度、文件及档案材料、组织考试等形式,监督检查网拍辅助工作机构的工作开展情况。
第二十七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
(一)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
(三)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
(四)第1至3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第二十八条 执行法院应加强对网拍辅助工作的廉政监管,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严禁执行法院工作人员在委托司法拍卖辅助工作过程中徇私舞弊、权力寻租。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院执行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2年3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