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的
实 施 意 见
第一条 为依法高效办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缓解中小微企业流动性资金压力,进一步保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的中小微企业,是依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规定的企业规模进行划分。
第三条 建立健全立案“绿色通道”。在诉讼服务大厅设立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立案专门窗口,对涉中小微企业案件,实行优先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手续完备的案件,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的立案审核、移交相关审判执行部门等工作。
第四条 建立涉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特殊标识制度。依托电子卷宗,在立审执过程中,对涉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进行特殊标识,使案件进入“绿色通道”,院庭长通过办案系统对该类案件办理的全过程进行特殊监督管理,确保相关案件快审快执。
第五条 进一步整合公共法律服务资源。设立法律咨询窗口,配备具有中小微企业权益保护专长的律师、退休法官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依托河南微法院、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络平台,利用市县乡村四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普惠优质充分的法律援助。
第六条 建立健全服务清单。在网站开通中小微企业相关法律服务板块,列明服务事项和联络办法清单,实现法律服务菜单式供给。
第七条 建立保全“绿色通道”。对涉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在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实行优先保全。加快对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审查,完善保全风险评估,灵活采取保全措施。
第八条 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绿色通道”。积极联动司法局,对经济能力较差,且诉讼请求有一定事实和法律基础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公益性法律服务。
第九条 建立健全多元化解“绿色通道”。对涉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一律引导先进行诉前调解,充分利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发挥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人民调解的作用,对于调解成功的案件,畅通司法确认渠道,由对口有管辖权的法院出具调解书,快速高效化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及时立案。
第十条 建立健全送达“绿色通道”。对涉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能采用电子送达的,优先采用电子送达。不能采用电子送达的,安排专人进行送达。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审理“绿色通道”。对涉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严格按照“繁简分流、快慢分道、轻重分离”工作要求,指定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法官进行审理;当事人要求调解的,人民法院应于当事人要求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调解;当事人要求不进行调解的,优先安排开庭审理;对开庭审理后调解不成的,及时做出判决。
第十二条 严格审限管理。对涉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一审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原则上在2个月内审结,一审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原则上在3个月内审结,二审案件原则上在2个月内审结,特殊原因需要延扣审限的报分管院长批准。
第十三条 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纳入办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快立快审快执“绿色通道”,确保农民工就业比较集中的中小微企业及时回笼账款,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
第十四条 推进协同治理。积极联动市政法委、市营商办等部门,推动加大平安建设考评(执行难综合治理及源头治理部分)在机关、事业单位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中的适用力度;推动将清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工作情况纳入营商环境指标体系。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执行“绿色通道”。对涉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的执行案件实行优先立案、优先执行。执行时应尽量缩短指定履行期间,努力快速实现胜诉方权益。开展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专项执行行动,依法加大失信惩戒、限制消费等措施的适用力度,及时兑现中小微企业胜诉权益。
第十六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27日